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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建筑工地环境提升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开始啦

    发布日期 : 2024-04-17 11:26:25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质〔2024〕11号

    市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园林绿化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市通管办;市轨交集团、能源集团、水务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各县级市(区)工地扬尘办;
        按照《全市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总体要求,特制定《全市建筑工地环境提升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专项方案》,请各地、各部门根据方案职责分工,有效部署落实、开展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并根据后续调度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联系电话:65230932;邮箱:szzjzac@163.com

    附件:全市建筑工地环境提升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专项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要点如下:

    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印发《全市建筑工地环境提升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专项方案》。

     

    4月起,每周开展检查!

    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下旬)

    • 4月25日前,确定底数清单和重点项目结对帮扶清单,每周动态更新项目清单

    集中整治阶段(4月~6月)

    • 对照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提升检查用表见附件每周开展检查,通过约谈、通报、查处等方式,集中攻坚突出问题,确保整治成效。

    附件: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提升检查用表

    一、内业资料检查

    • 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审核备案。

    • 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 按要求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档案每周末汇总形成《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情况周汇总表》。

    • 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注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吨);编制建筑垃圾(土方、泥浆等)处理方案并向城管部门报备。

    • 编制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实体检查

    • 工地采取封闭围挡高度符合要求,坚固整洁美观,按要求设置喷淋及公益广告

    注:1月22日,苏州市住建局印发《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推进苏州古城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综合提升实施方案》(苏住建质〔2024〕3号)

    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4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高度3米;

    小型(临时)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

    • 有效遮盖裸露干燥土、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预拌砂浆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 主体结构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到地面或装袋后用垂直升降机运送到地面,严禁高空抛物。

    •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脚手架底部、主要操作场地、材料加工区以及生活办公区地面硬化处理,并及时洒水降尘

    • 开挖、破凿、切割等起尘作业时,就近设置雾炮或喷淋设施对准作业面实施喷淋降尘

    • 除雨雪冰冻天气外,所有喷淋洒水设备双整点开启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10分钟,保持场地湿润无干燥起尘土。

    注:2022年,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地喷淋抑尘设备开启时间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即日起除雨天外施工作业期间喷淋、雾炮、洒水车做到双整点8、10、12、14、16时等开启,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10分钟。

    • 规模以上工程安装噪声、“泵吸式”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 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规模以上工程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 现场主要车辆出入口按要求设置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及沉淀池,车身、车轮及混凝土搅拌车出料口冲洗干净,定期清理沉淀池。

    • 现场按要求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和今日扬尘管控措施公示牌

    • 使用符合VOCs含量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能够提供低(无)VOCs含量检测证明、抽测合格证明等。

    • 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完成环保信息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

    • 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工程泥浆在施工现场固化后外运,餐厨和厕所污水按城管环卫部门要求处理,未发生污水、泥浆外泄或直排河湖、雨水管网及随意倾倒、抛洒现象。

    • 建筑垃圾(土方、泥浆)委托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土方、泥浆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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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方案》还提出强化管线工程扬尘防治:

    • 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红线内配套的燃气、电力、通信、供排水管线(道)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红线内配套管线(道)工程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查处无证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 对于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问题屡教不改的,将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线国有企业通报给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注:3月份,苏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拆除、管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工地扬尘管控办〔2024〕4号同样提出了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