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8-11-19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建函工〔2008〕56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激发监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发挥建设监理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更加规范监理工作,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对象必须是省内监理企业和属地化管理的监理企业。
(二)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且符合规定要求。重点监督管理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三)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必须是有一定影响的较大工程,且在工程开工之初申报。
二、申报数量和考核程序
(一)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每年不超过市、县(市、区)范围内监理企业数量的30%。
(二)省内工程监理项目由监理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外工程监理项目由监理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监理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监理项目,监理企业决定申报后,应当及时将项目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示范监理项目”数据库,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名单通过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不予参加“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过程检查和初步考核,并保留书面检查考核记录。通过初步考核的项目名单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根据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项目名单,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并根据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组织专家进行最终考核。省建设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复核、审定和公布。
三、检查用表和有关要求
(一)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检查考核按《省示范监理项目检查用表》(附件1)的要求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对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三)各级检查小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应不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70%。
附件: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