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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系统推广应用

    发布日期 : 2008-07-07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建总〔2006〕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苏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下发了《苏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在实际应用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的推广应用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产品类型多、来源复杂,检测要求高,实际应用面广量大,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区别于一般技术产品。针对这些情况,对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申请推广应用备案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生产车间功能分区明确,生产设备能够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3.有完整的生产质保体系,生产检测、试验设备齐全;
          4.产品系统应经过包括耐候性、抗风压的型式检验,持有有资格检测部门核发的检测报告。检测产品应为现场抽样或经苏州市建设局总工室抽样送检,自行委托送检报告不能作为备案依据;
          5.产品系统材料包括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等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系统材料不得发生变更。当系统材料发生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6.产品系统备案的有关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二、其它情况
          1.企业注册地在苏州市、已办理《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的产品系统,可以持有关资料到苏州市建设局直接备案;
          2.企业注册地不在苏州市、已办理《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的产品系统,应按上述基本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检测报告应为现场抽检或经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抽样,并在有效期内;
          3.企业注册地不在苏州市、尚未办理《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的产品系统,应先申领《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并按上述基本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检测报告应为现场抽检或经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抽样,并在有效期内;
          4.销售代理商除应按上述基本要求提供代理产品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总代理合同、产品产地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