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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领域开展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8-05-21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建质〔2008〕17号
    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4月下旬至7月底,国务院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根据4月22日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2008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管和旬、月、季度大检查组织专项督查,督察要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单位、隐患排查“零”报告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查处过的单位和工程项目作为督查的重点。
      三、督查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求援工作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台帐;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和建筑施工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情况;打击非法建设和反“三违”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质安处、城建处、建筑业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百日督查行动领导小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项目自查整改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于4月底前,制订下发具体百日督查行动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5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落实情况上报我局,7月下旬上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我局。我局将结合半年度质量安全大检查、文明工地检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彻底排查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单位、隐患排查“零”报告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查处过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文件、短信平台等方式,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我局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举报电话:65211507。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