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8-05-21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10月,省建设厅出台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称简称《规则》),对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数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近一年来,我市各地对分户验收工作也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为贯彻落实省厅《规则》,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分户验收条件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屋面蓄(淋)水、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的标识, 配电控制箱回路的标识等分户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有关人员,配备经计量鉴定合格的仪器和计量工具,并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后,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
1. 验收过程中应按《规则》附录A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在户内显著位置张贴有验收人员签名的附录D《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2. 分户验收结束后,应按《规则》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 分户验收资料按《规则》附录A《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作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付住户。
三、对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当返修或返工确实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是否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由设计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不符合《规则》情况书面告知住户。
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3日,建设单位应在被验收工程所在地醒目处,公示验收房号、具体验收时间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同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进行必要的盛水、淋水试验及水电安装质量、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和水密性、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系统节能性能的现场检测。
六、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组应通过抽查的方式核查分户验收的标记,复核分户验收记录,并抽查至少3户的所有有防水要求的楼、屋面蓄水试验情况(提前24小时蓄水)。
七、各市、区建设局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强化对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管,规范分户验收工作,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的同时,加强对验收组复核工作的监督,经监督抽查发现验收条件不符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整改。只要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进行验收。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苏建质〔2006〕33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