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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1-10-26 15:01:08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建〔2021〕53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1-00814 【发布日期 :2021-10-22 15:18】 【 阅读次数:232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全面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是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要求,在实名制考勤的基础上,通过将现场农民工“苏安码”与支付其本人工资的唯一银行借记卡绑定,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农民工“一人一码一卡”的工资支付机制。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监管标准

    农民工工作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379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最高为189元/工日。为规范监管,统一确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项目配套附属人员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06元/工日(统一按三类工标准,人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5%)。各企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种的不同制订差异化支付标准,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根据省指导价适时调整。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施行“日计酬、月结算”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核定上一月度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项目部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采取计件或承包形式的,或因当月未完成全部工作任务而不能考核工作量的,可采取预估方式编制工资支付表,预估工资不得低于农民工工资监管标准。超出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工作报酬,原则上应按约定在3个月内结算支付(如遇春节,则在春节前全部结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合同价内已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用全部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升级完善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预警功能,“平台”根据项目每月考勤农民工总人数按照工资支付监管标准自动计算当月项目应发农民工工资金额,并与“平台”银行当月实际代发农民工工资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工资足额发放的项目予以系统预警,经预警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项给总包单位扣0.2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落实“苏安码”现场考勤准入管理

    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通道考勤设备应具备“苏安码”现场实名制考勤准入管理功能,严禁“红码”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等各单位的农民工用工劳动关系准确将承包单位信息、农民工基本信息等内容输入“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考勤设备服务商擅自调整考勤设备参数,未落实“苏安码”现场实名制考勤准入管理要求的,一经查实,均认定为实名制现场虚假考勤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对相关单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五、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按照“一人一码一卡”的原则,农民工应将其本人银行借记卡与“苏安码”绑定后方可结算支付工资。绑定的银行卡应不限银行、全国通用、一人一卡,必须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因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重新变更绑定银行卡的,需农民工本人凭项目部有效证明材料至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绑定变更手续。

    各银行机构应进一步优化其农民工工资代发系统,对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的,能够准确、高效地开展跨行代发业务并反馈相关代发数据,并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鼓励执行跨行代发工资手续“0”费率,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对农民工工资跨行代发业务未能满足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和服务要求的银行机构,苏州市住建局将停止其全市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资格。

    银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服务投诉联系方式: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实名制管理科,0512-65129749。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