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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1-10-28 14:45:59     作者 :     来源 :

    关于印发《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30 14:03    来源: 太湖新城管委会

    各街道,各委办局(公司),各相关单位:

    经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1826

    (此件主动公开)

    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以下简称“东太湖度假区”)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理顺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并在此基础上快捷高效地推进项目,根据《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东太湖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对象为东太湖度假区代管松陵、横扇、八坼街道以及下属各委办局(公司)的建设项目(含重大项目)。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工程、重点实事项目。

    第三条  东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是东太湖度假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  东太湖度假区建设项目依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东太湖度假区近期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制定。由东太湖度假区各委办局(公司)讨论并提出各单位建设项目计划、各街道讨论并提出行政区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计划,管委会领导班子讨论研究确定,并明确重大项目名录。建设局负责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由实施单位自行确定(委托代建或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程序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东太湖度假区建设项目的主要程序:

    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签订项目委托代建书(代建项目)、设计、标底编制、招标、过程管理、验收、结算审计、总结评价。

    第七条  东太湖度假区年度计划确定的实施委托代建的项目,由度假区、各街道委托代建公司或特殊项目的实施单位代建。

    第八条  实施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意图、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

    第九条  代建委托合同,作为开展设计、编标、招标、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主要规划技术指标进行更改的,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经建设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建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重大项目如有必要,应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的整体策划,明确项目的业态定位、功能布局和投资测算,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可行性、经济性。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由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方案设计和审核工作。重大项目的方案原则上需报管委会领导研究确定,并应在年度计划中明确。

     

    第三章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计划,使用度假区财政资金的由度假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统筹安排、保障资金;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由国有企业统筹安排、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需要追加列入的建设项目提出分为三种形式:(一)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提出;(二)度假区管委会提出或讨论确定;(三)由各委办局(公司)或街道等实施单位提出。

    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提出或度假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项目,由度假区管委会确定实施主体,视项目投资规模和项目类型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委办局(公司)或街道等实施单位提出的因建设实际需要的追加项目,提交管委会研究通过,并确定实施主体,视项目投资规模和项目类型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的要求制定《项目总体控制计划》及《项目年度计划》,以月为周期进行分解。每月的计划实施情况上报系统平台,出现脱幅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修正原计划内容。

     

    第四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东太湖度假区建设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经管委会讨论并通过的年度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基本建设专户,专款专用。项目拨款需提交的资料:代建委托书(会议纪要)、合同、工程款支付进度表、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批流程单等。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预计投资额发生变更超出财政认可投资额的,实施单位应按《东太湖度假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报批追加投资,否则超过财政认可投资额部分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估算投资额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九条  合同款项支付比例:

    (一)施工(监理)合同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特殊情况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监理服务费付款参照工程项目付款方式执行。工程款支付上限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变更备案部分)的5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完整齐全送审后,付至合同金额(扣除预留金)与变更备案价的60%;审计期间不再支付工程款,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80%,余款在审计结束后2年内,每年按10%支付。

    (二)服务类合同

    1.勘察合同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勘察报告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2.方案设计合同

    概念性方案设计合同没有预付款,方案设计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一次性付清。

    实施性方案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概念方案设计完成并经甲方确认(若有),支付至35%;方案深化设计完成并通过政府规划报批,支付至60%;建筑扩初设计完成并经甲方确认(若有),支付至90%;施工图审核完成并经甲方确认,支付至95%;工程竣工预验收通过后支付余款。

    3.施工图设计合同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施工招标图纸提交,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施工图完成政府审查并修改完成(若有),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项目主体验收通过后支付至90%;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指备案结束或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付清设计费全部余款。如无法定竣工验收报告,应出具其他竣工证明书。

    4.规划合同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文件全部提交并通过政府及内部审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深化设计文件(第一轮)全部提交并通过政府及内部审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深化设计文件(第二轮)全部提交并通过政府及内部审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深化设计最终成果全部提交并通过甲方及内部审查,经甲方确认后付清余款。

    5.策划合同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提交中期汇报成果后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提交最终研究汇报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提交项目最终成果报告书并经甲方认可后付清余款。

    6.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房产测绘、材料检测等在结算审核(内审)后一次性付清。

    (三)物资采购类合同

    不含安装的的物资采购类合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下10%留作质保金,按质量保修协议规定返还。

    含安装的物资采购类合同如需预付款的,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同时提供合同价款30%的银行保函);主要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安装完毕付至合同价款的70%;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销售方提供相关单据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结算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0%;余下的10%留作保修金,按质量保修协议规定返还。不需预付款的,主要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安装完毕付至合同价款的70%;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销售方提供相关单据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结算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0%;余下的10%留作保修金,按质量保修协议规定返还。

    (四)其他合同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专项工程或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及10万以下小型、零星项目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其他特殊合同参照合同支付条款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特殊事项

    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对工程计量进行抽查过程中,若抽查结果与监理、业主代表确认的差异较大,则由实施(内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量重新计量确认,并按重新确认的工程计量确认;如果因计量原因造成超额支付,超过部分款项可以不退回,但待实际工程量超过重新确认的工程计量后方可支付新申请款项。

    新签合同中的支付比率应不高于上述相应的规定,特殊情况应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讨论同意,报管委会会议确定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五章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  东太湖度假区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公共资源管理办法》,下述情况可由东太湖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进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

    起点10万元(含)至限额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交易。

    10万元(含)至限额100万元(不含)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勘察、监理等项目按工程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会建设局商定。

    (二)采购项目

    30万元(含)及以上且不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一般发布公开信息进行采购,方式和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或服务(除以上第(一)点工程项目外可采用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采购人自主选择,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开展相关采购工作,须在东太湖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指定场所和时间开、评标。

    (三)其他在起点金额以上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进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办局(公司)、各街道、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村(社区)的5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可由实施单位直接委托;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可由实施单位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承建单位在东太湖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指定场所开评标;10万元(含)以上工程原则上应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由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等其它方式,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讨论同意,报管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实施,并需在东太湖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设计图纸,并从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抽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预算报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400万(不含)以下工程开标会由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实施单位派人参与。

    第二十五条  评标办法: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般建设类工程招标方式优先选择合理低价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法,货物类项目采购方式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优先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施工现场条件、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工程变更必须提前申报。

    第二十七条  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工程变更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变动幅度分级审批。在项目基建总投资不突破财政认可投资额前提下:

    (一)整个项目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小于以下标准的,即:

    1.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小于概算金额10%

    2.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小于100万元;

    3.总投资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小于500万元;

    4.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小于3000万元;

    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将变更报告及时送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整个项目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管委会会议确定后实施(应急、特急工程可根据需要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送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招标的以及委托代建的400万元以下工程,在所属项目基建总投资不突破财政认可投资额前提下,单个标段工程变更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送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当单个标段发生以下重大变更情形之一时:

    1.工程累计变更金额(正负相抵后净值)大于合同金额的20%或者大于40万元的;

    2.工程累计变化金额(正负不相抵)大于合同金额的50%

    3.工程变更后超出招投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管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后,送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单项变更实行事前变更,一事一议,即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超出2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集体讨论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基建总投资突破财政认可投资额的,投资变更应按《东太湖度假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批后再按上述进行工程变更备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勘探等咨询服务类项目变更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负责变更备案。总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的,应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集体讨论后,提交管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对因设计漏项或误差等引起项目造价增加的,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由设计等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变更造价的认定上,有合同价和指导价的,按合同价和指导价计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5%的或没有合同价和指导价的,由实施单位和跟踪审计(若有)共同核价。

    第三十三条  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审批意见不能简化为“同意”、“基本同意”等,应说明详细变更理由及明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审批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变更部分,审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不予审计,财务部门在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七章建设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是东太湖度假区建设管理监督和支撑的主要机构。实施单位是工程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项目全面而具体的管理工作,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局负责组织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如发现质量、安全、管理等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提请区住建局取消施工、监理单位在本区域半年及以上招投标资格。各实施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施工、监理企业日常动态考核记分和不良行为录入,并参与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月度及年度考核工作。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的统筹管理,涵盖工程付款、变更管理、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及设计、招标的进度控制等。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发证机关负责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其他工程项目,400万(不含)以下的,各街道及村(社区)实施的由属地街道负责验收,各委办局(公司)实施的由建设局负责验收;400万(含)以上的,由建设局负责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全部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使用条件后,正式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四十条  合同应按相关内控规范及要求经审批后签订,合同要素完整规范,并按要求报备度假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实施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做好合同基础台账。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计

    所有结算金额在500万及以上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区审计局审计,500万以下的工程结算按规定选择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各委办局(公司)实施的工程由建设局扎口管理,街道及村(社区)实施的工程由街道扎口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定期组织抽查复审。特殊情况的,由各街道、委办局(公司)讨论同意,报管委会会议确定后实施。对于工程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过7%的,其超出部分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的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应按《东太湖度假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如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按原渠道结算;同时须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转增固定资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负责解释。各街道、委办局(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行政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太湖新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太管发〔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