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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7-08-09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建质安监[2017]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V-TS-07标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地连墙分包单位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筋作业班组叶世超、曾凡飞等九人所持建筑焊工证书均为假证。上述证件是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非法机构未经培训考核出钱批量购买的,且该非法机构通过黑客手段把证书信息的查询链接“塞进”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给假证书制造一个“上网可查”的假象。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危及安全生产,我站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由于本案涉嫌违法,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要求,我站已将该案移交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为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一系列的事故表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经教育培训、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结合近期开展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作全面梳理。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有效地抓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源头关。
       二、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目录。凡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含成槽机司机)、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要将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桩机操作工(含成槽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为下阶段整治的重点。对于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商品砼公司签订营销合同时,必须明确商品砼公司进场的混凝土泵操作工名单,并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核、审查同意的不得进场作业。总承包单位要与商品砼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要严格核查证书真伪。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核查证书真伪时一律通过颁发证书的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官网或其授权机构正式网站查询信息,凡信息不符的视为假证,一律登记收缴,并向我站报告。对于初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个月实习作业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复审的,视作无证上岗。
      四、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书原件上岗,随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各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出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动态管理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理单位要全面核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有效、人证是否一致等情况,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做到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假证一律予以没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并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
      五、全面加强监管。凡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各建设、监理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立即对该公司的各类从业人员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退场。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我站将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不良行为,记录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对其失信行为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予以惩处。我站将持续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持证上岗管理要求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将函告发证机关建议注销其资格证书;对涉嫌违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