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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 2013-09-04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吴发改发〔201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8〕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建筑节能工作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13〕57号)等规定,现就全区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
    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减少施工现场的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作业效率,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11〕191号)等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严格把关,推动预拌砂浆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得到推广使用。
        二、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禁用自拌砂浆、推广预拌砂浆的时间要求和建筑工程范围规模: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太湖新城和盛泽镇辖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含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新开工建筑工程,以及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创优目标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工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前款所称新开工建筑工程的时间界定,招标工程以招标文件备案日为准,直接发包工程以施工合同备案日为准。
    确需使用自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使用自拌砂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自拌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各方主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1.建设单位在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注明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建筑工程标底、预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预拌砂浆的价格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计取。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等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配备必要的检测和施工机具,将预拌砂浆质量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文件资料列入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砂浆试块由施工单位制作、养护、送检。
    4.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预拌砂浆见证取样、送检职责;对于必需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经信节能〔2012〕82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于进厂材料(水泥、砂、外加剂等),进行原材料检测和砂浆配合比试验;如预拌砂浆质量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以报表形式,将砂浆生产、销售情况定期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四、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监督责任
        1.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注明使用预拌砂浆进行审核;未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是否注明使用预拌砂浆;以及标底中预拌砂浆的价格是否根据使用品种、砂浆级配等技术要求,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作为编制依据进行审核。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建筑工程预算、标底等工程造价文件时,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指导价将预拌砂浆计入工程造价。
    4.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5.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推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年设计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条件,参照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原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自有试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苏散字〔2012〕27号)、《苏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补充管理要求》(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经信节综〔2012〕53号)等规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的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生产企业,先试生产一个月;试生产期届满后,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规定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擅自使用自拌砂浆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自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得参与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选认定。
    2.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存在自拌砂浆、预拌砂浆混用现象的,在竣工结算时按照全部使用自拌砂浆计价。
    3.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擅自使用自拌砂浆的,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结算。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票据(查验复印后即退回)。原始票据印证的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量清单中砂浆使用量2%以上的,视作部分使用自拌砂浆(经评估认定,确需在施工现场自拌的砂浆使用量予以扣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比例不予返退结算。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审 计 局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