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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住建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3-09-03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规〔20136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这里的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主要指管桩和空心方桩,以下统一简称为预制桩)使用量不断增加,为加强预制桩质量管理,确保预制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预制桩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制桩质量监管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商品住宅及保障性安居等各类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预应力砼预制桩基础,因其在施工中具有低噪声、无污染、施工快等特点,在工程上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因建设工程使用的预制桩存在的设计、配筋、检验不规范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桩基工程质量,甚至严重影响到建设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制桩质量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预制桩质量监管水平,切实维护预制桩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突出重点,加强预制桩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未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不得组织工程开工。
        2.狠抓预制桩生产单位的质保体系建设,确保预制桩产品质量。预制桩生产单位生产预制桩所用的水泥、钢材(含端板)、骨料等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预应力张拉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预制桩型式检验报告、蒸汽养护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应及时建立档案存档、备查;预制桩生产单位应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出厂预制桩进行质量检验,预制桩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预制桩生产单位在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预制桩产品时,应向建设工程委托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生产过程重要质量保证资料。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合格证编号、产品等级,产品使用标准编号,预制桩品种、规格、型号、长度及壁厚,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出厂检验抗裂性能,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日期,工程名称、使用单位,检验员签名或盖章等。《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相应批次预制桩的产品性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等。型式检验由预制桩生产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型式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预制桩区分分批进行,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3.预制桩使用实行按批告知制度。预制桩进入我市工程现场前,预制桩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如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则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应告知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告知内容包括预制桩产品的购销合同;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号(非标产品应提供设计文件);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工程名称、地址和使用单位。为定期分析生产单位和工地现场产品的使用情况,全市预制桩产品及使用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我局负责全市预制桩产品及使用情况季报统计工作,并委托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具体实施。各市、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预制桩产品及使用情况季报统计工作。各市、区住建局应当于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季报如实填妥后上报,姑苏区由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季度直接上报。统计报表格式可详见附件。
        4.强化预制桩进场的质量验收。建筑工程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的,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选用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0G409)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12)、《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JC/T2029-2010)、《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08SG360)、《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苏G/T17-2012)等标准、图集进行生产的预制桩产品,严禁使用“老标”或无设计文件的非标产品,确保工程质量。预制桩生产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的预制桩规格、型号、尺寸应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要求,并且按批量提供预应力预制桩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预制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监理)单位和桩基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对管桩企业资质证书和复印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核查生产过程重要质量保证资料,如钢材(含端板)、水泥的复试报告等原材料质量检验资料、砼试块的试压报告、生产过程质量检查资料等;同时还应对预制桩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检查预制桩表面是否按标准要求留设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日期等预制桩标记,记录预制桩生产单位及预制桩进场时间和数量。监理单位要对预制桩的出厂龄期进行重点核查,对于龄期和外观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施工,对于问题严重的或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应当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
        5.严格进场预制桩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进入施工场地的预制桩,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住宅工程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节作为一个批次必须抽取一节,其他类型工程按同一生产厂家每进场500节按标准进行试验,不足上述节数的,每一标段或单位工程至少按一个批次进行试验,严禁无代表性的集中一次送样。当试验不合格时,应从同批产品中按标准规定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判定。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现场取样,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现场共同见证。取样后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场地进行检测的,检测原始记录应经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未经建设(监理)共同见证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检测结束样品应在留样一周后处置。检测项目除抗裂及极限抗弯性能外,增加预制桩壁厚、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直径、螺旋筋直径、螺旋筋间距、加密区长度或区内螺旋筋圈数、端板厚度等七项检测内容。所增加的检测内容列入预制桩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提供的预制桩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
         三、加强监管,全力保障桩基工程质量安全
         1.各地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强化 “两场联动”,严格市场的准入与清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图审、检测、监测等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保障桩基工程的质量安全。
          2.各地住建局要切实加强对供应预制桩的生产企业的延伸管理工作。预制桩实行“一厂一证”制度,严禁挂靠和无资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制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试验室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生产设备、工艺及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原材料复试、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试块留置情况和检测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3.各地住建局要强化对预制桩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预制桩质量开展专项抽、巡查工作,并定期发布情况通报。督促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认真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把预制桩进场关,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现场对预制桩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必要时进行破坏性检查;加强对送检预制桩样品真实性和送检预制桩检测报告真实性的监管,严肃查处调换送检预制桩样品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桩满足设计要求。
         4.各地住建局要加强对不合格预制桩及使用单位的监督处理工作。参加预制桩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对不合格的预制桩做好记录,并在预制桩两端和桩身中部混凝土表面用油漆作出明显标志,24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并责令退场,同时将退场处理结果上报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
         5.对未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擅自组织桩基开始施工的,已施工的桩应进行加倍低应变和静载检测;对现场采用不合格预制桩的,已施工的桩应采取经原设计院核准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并加倍进行低应变和静载检测。同时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桩基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如工程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列入)进行约谈,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突出治理,积极组织开展预制桩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预制桩质量的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预制桩质量整治活动,着力推进预制桩质量的全面提升。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在建工程的预制桩质量控制和管理。一是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地住建局要将预制桩质量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制定方案,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整治工作的全面实施打下扎实基础。二是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发现预制桩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一律上网公示,并录入其企业诚信档案;对参与使用假冒伪劣预制桩违法情节严重或多次违法的,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涉嫌的预制桩生产单位、检测机构、监理单位、桩基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如工程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列入)实行重点监管;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协会参与,行业自律。各地住建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配合各地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质监机构,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四是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保护诚信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忽视预制桩质量、严重违规违法、导致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件,坚决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发布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