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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3-08-13 00:00:00     作者 :     来源 :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防﹝2013﹞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更好的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型厂房消防设计及备案抽查
    (一)单幢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大型厂房除满足现有规范外,消防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厂房长度超过150m且进深超过80m时,应在厂房适中位置设置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车道(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度不应小于4m。
    3、应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4、厂房中的防火墙必须采用实体墙。钢结构应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建筑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6、厂房排烟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宜采用自动排烟窗,并确保排烟效果。自动排烟窗应具备火灾报警联动开启、手动开启和消防控制室远程开启等开启方式。排烟窗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不应采用百叶窗和上悬窗。
    (二)汽车、电瓶车、锂电池生产厂房除喷漆、喷蜡、电解液添加、充电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段(部位)外,其他工段(部位)应按照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消防设计。
    (三)单幢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大型厂房应当纳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必抽范围。
    二、关于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
    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除满足现有规范外,消防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每层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大型地下商业建筑中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下沉式广场,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不少于1个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安全出口。下沉式广场设计应参照《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的规定执行。
      3、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自用仓库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m2,地下不应超过200m2。自用仓库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m2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超过500m2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m2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4、大型商业建筑中明火餐饮应集中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餐饮燃气接入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厨房应采取防泄漏及事故通风措施。
      5、中庭走道及环廊只能作为人员通道,不得作为商业功能使用,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不得放置任何固定可燃物。
      6、无窗房间应按照规范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内部装修等级除A级外,应提高一级。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8、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9、应采用大尺寸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地面应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3m,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三、关于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设置
      1、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不得用于除中庭外的其他部位。中庭部位使用时,支队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会审,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2、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并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其感温元件动作时,卷帘应下降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的生产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使用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进行现场测试和维护,确保卷帘完好、有效。
    四、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承办人应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别是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270-2011)的要求。
      2、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次数不应少于1次。
      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宿舍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彩钢板等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五、关于重大工程项目消防技术复核
      1、应严格执行《江苏省重大工程项目消防技术复核暂行规定》(苏公消[2012]19号)的要求,对需要提供技术指导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及时报告省局。
      2、对需要提请专家评审或者进行性能化消防设计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苏公消[2010]118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消[2009]26号)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经专家评审的项目,省局原则上不再进行技术复核。
      3、受理重大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时,应及时报告省局,省局视情参与指导。
    六、关于建筑结构变形缝消防设计及施工
       建筑结构变形缝应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固定牢固,封堵材料底部做衬托时,其防火性能及固定方式应能满足与楼板相同的耐火极限,变形缝上部开口部位应采用满足载重负荷要求的不燃材料覆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应将结构变形缝消防设计纳入图纸审核和检查范围,并在意见书中明确相关设计要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对变形缝防火封堵进行验收和检查。
    七、关于灭火救援窗等部位标志设置
      灭火救援窗、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八、关于常开式防火门设置
      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合理设置防火门逻辑控制关系。
    九、关于消防用电设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变配电房内消防出线回路的间格应有明显标志、标识及说明。
    各地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防火部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