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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2-11-30 08:41:49     作者 :     来源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强化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现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 人员各阶段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2、3)。该标准为基本要求,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数量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合同为准。
    二、规范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行为
    (一)巡视检查频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巡视检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开展极端灾害天气、疫情防控、消防、节假日等专项安全巡视检查。
    (二)巡视检查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日常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落实整改的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 (5)扬尘环保、疫情防控、文明创建、围挡公益广告等情况。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加强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深基坑工程; (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加节和附墙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安装拆卸工程; (4)高支模工程; (5)脚手架拆除工程; (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和升降工程; (7)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工程; (8)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工程; (9)采用尚无国家标准的四新技术工程; (10)其它。
    (三)巡视检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巡视检查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能反映现场问题和处理措施。安全巡检时用监理记录仪记录,并按要求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
    三、加强监理现场查处 监理机构在安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对于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监员报告。
    四、严格工程监理企业监管
    (一)量化考核 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全面使用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通过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实名制系统,适时查看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使用监理记录仪等情况;对查看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监理机构限期整改到位;监理机构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置到位;每季度末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到岗、安全巡视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经所属单位确认后按一定比例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二)严格处置 属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所列情形之一、而监理企业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按下列要求处置:
    1.首次发生的,由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每个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0.1分的标准,扣减该企业当季信用综合评价分。
    2.同一情形发生二次及以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