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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2-03-16 15:54:31     作者 :     来源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2-00136】 【发布日期 :2022-03-16 13:42】 【 阅读次数:1160】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现场监管职责,全面提升现场监理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现场监理人员应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按规定使用记录,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理监管系统”)。 二、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项目首次受到预警的,属地住建部门应督促监理机构及时纠正;受到预警2次及以上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对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减该企业信用分1分/次。 三、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频次调整为每季度1次。各市、区住建部门应每月对监理机构落实“实名制”考勤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应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过监理监管系统,对监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理机构“实名制”考勤和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将列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四、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追究。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亡人事故且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关联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未参加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的、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监理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资格(详见附表)。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存在问题情形及对应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