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州市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开始试行啦
发布日期 : 2019-11-25 14:50:13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 :2019-11-25 09:22】 【索引号:EA220-D0102-2019-0161】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阅读次数:27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评对象
在苏州市从事房屋建筑(包括房地产项目全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装修装饰施工资质的装饰企业。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仅对其装饰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该企业的装饰信用综合评价分。
二、评分机制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信用综合评价分由五个部分组成:基本信用分(最高50分)、纳税额得分(最高3分)、综合大检查得分(最高15分)、日常检查得分(最高15分)、工程业绩得分(最高8分)、良好行为奖励得分(最高9分)以及不良行为扣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原则、苏州市装饰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用表等详见附件。
首次进入苏州市承揽业务的,或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装饰企业,初始信用综合评价分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的平均分计。
在苏州市无在建工程的本地装饰企业和本市新办资质的装饰企业,初始信用综合评价分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级本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的平均分计。
三、评价方式
装饰工程综合大检查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一年开展3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7月、11月。检查项目从项目合同备案系统中(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在装修过程中)按照“一个企业一般不超过2个项目”的原则确定;装饰分包项目必须经过分包合同备案,总包项目中包含装饰工程内容但装饰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实施的,不进行单独的检查。组建全市装饰市场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专家组成检查组,并根据当期项目的情况确定检查组数量。采取“统一检查用表、检查结果实时记录、锁定,企业得分电脑计算”的无纸化检查打分方式。
关于综合大检查。第一次综合大检查的得分单独使用,7月份和11月份开展的综合大检查得分结果将合并使用。一家企业存在两次大检查计分的,按照平均分计入综合大检查得分;仅有大检查一次计分的,直接计入综合大检查得分,并和上半年的日常检查分同时使用。以后当年11月和次年的4月的大检查分,按平均分计入综合大检查得分,并和上半年的日常检查分同时使用。
关于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各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检查内容原则上可按照“综合大检查考核用表”或属地“日常检查用表”执行。属地日常检查应以尽可能多地覆盖项目为原则,力争做到企业全覆盖,并保证检查工作公平公正。日常检查结果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并传送至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综合大检查得分”和“日常检查得分”分别按照15分折算计入信用综合评价分。如果该企业在综合大检查中未被检查,则取其日常检查分值按照30分折算。如果企业既无综合大检查分值,又无日常检查分值,则取同资质等级企业日常检查平均分按照30分折算。
装饰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标准按照省住建厅、省信用办制定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中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分原则第三部分扣减记分。
四、信用信息上传
装饰企业信用评价中涉及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奖励情况由企业自行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传信息,由属地住建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审核。
各市、区住建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后,要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计分原则》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内容,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非住建部门作出的相应处罚信息,由装饰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在当期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统计前的5个工作日收集录入“系统”并上传。在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项扣分,由执法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录入“系统”并上传。
五、成果运用
装饰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应用于“三合一”评标。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应用于政府投资装饰工程项目招标,其所占比例按照工程规模分为三个档次,原则上小型工程取2-4%、中型工程取3-5%、大型工程取4-6%,具体以随机抽取的比例乘以企业实际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计入评标总分。
六、其他事项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综合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公布,一年两次。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在苏州市域内有效,各市(县)、区不另行单独设定信用综合评价分。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原则.doc;
2. 苏州市装饰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用表.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住建建〔2019〕41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评对象
在苏州市从事房屋建筑(包括房地产项目全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装修装饰施工资质的装饰企业。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仅对其装饰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该企业的装饰信用综合评价分。
二、评分机制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信用综合评价分由五个部分组成:基本信用分(最高50分)、纳税额得分(最高3分)、综合大检查得分(最高15分)、日常检查得分(最高15分)、工程业绩得分(最高8分)、良好行为奖励得分(最高9分)以及不良行为扣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原则、苏州市装饰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用表等详见附件。
首次进入苏州市承揽业务的,或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装饰企业,初始信用综合评价分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的平均分计。
在苏州市无在建工程的本地装饰企业和本市新办资质的装饰企业,初始信用综合评价分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级本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的平均分计。
三、评价方式
装饰工程综合大检查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一年开展3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7月、11月。检查项目从项目合同备案系统中(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在装修过程中)按照“一个企业一般不超过2个项目”的原则确定;装饰分包项目必须经过分包合同备案,总包项目中包含装饰工程内容但装饰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实施的,不进行单独的检查。组建全市装饰市场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专家组成检查组,并根据当期项目的情况确定检查组数量。采取“统一检查用表、检查结果实时记录、锁定,企业得分电脑计算”的无纸化检查打分方式。
关于综合大检查。第一次综合大检查的得分单独使用,7月份和11月份开展的综合大检查得分结果将合并使用。一家企业存在两次大检查计分的,按照平均分计入综合大检查得分;仅有大检查一次计分的,直接计入综合大检查得分,并和上半年的日常检查分同时使用。以后当年11月和次年的4月的大检查分,按平均分计入综合大检查得分,并和上半年的日常检查分同时使用。
关于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各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检查内容原则上可按照“综合大检查考核用表”或属地“日常检查用表”执行。属地日常检查应以尽可能多地覆盖项目为原则,力争做到企业全覆盖,并保证检查工作公平公正。日常检查结果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并传送至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综合大检查得分”和“日常检查得分”分别按照15分折算计入信用综合评价分。如果该企业在综合大检查中未被检查,则取其日常检查分值按照30分折算。如果企业既无综合大检查分值,又无日常检查分值,则取同资质等级企业日常检查平均分按照30分折算。
装饰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标准按照省住建厅、省信用办制定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中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分原则第三部分扣减记分。
四、信用信息上传
装饰企业信用评价中涉及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奖励情况由企业自行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传信息,由属地住建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审核。
各市、区住建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后,要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计分原则》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内容,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非住建部门作出的相应处罚信息,由装饰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在当期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统计前的5个工作日收集录入“系统”并上传。在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项扣分,由执法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录入“系统”并上传。
五、成果运用
装饰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应用于“三合一”评标。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应用于政府投资装饰工程项目招标,其所占比例按照工程规模分为三个档次,原则上小型工程取2-4%、中型工程取3-5%、大型工程取4-6%,具体以随机抽取的比例乘以企业实际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计入评标总分。
六、其他事项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综合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公布,一年两次。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在苏州市域内有效,各市(县)、区不另行单独设定信用综合评价分。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原则.doc;
2. 苏州市装饰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用表.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