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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扬尘防治未有效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发布日期 : 2019-03-22 11:06:40     作者 :     来源 :

     
     
    吴江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高标准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施工扬尘防治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水平。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2018年度,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对我区建设工地扬尘管控等相关环境问题进行暗访检查和现场督查,发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严重,日常管控严重缺失,多次被苏州新闻媒体曝光。2019年3月1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对我区部分建设工地进行暗访检查,发现施工扬尘污染问题,被苏州新闻媒体曝光;3月8日以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又连续4次到吴江进行暗访检查和整改督查,发现部分建设工地整改落实不严不实,整改措施仍未落到实处,施工扬尘反弹回潮问题严重,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建设工地一直是上级部门督查重点对象,是上级部门督查最关心,也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环节。随着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推进,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形势将更加严峻。各区镇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监管责任,切实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全力以赴抓好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扬尘防治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周边设置硬质全封闭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工地大门口应设置有效的车辆冲洗平台和设备,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处必须安装高清摄像头。现场主要道路、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及办公生活区地面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要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百分之百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落实覆盖措施。施工现场预拌砂浆筒库下部出料口及各类搅拌设备要采取封闭措施,搅拌作业场地四周要设排水沟和沉淀池,防止泥浆外溢等。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定期洒水保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现场道路无浮土扬尘。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抑制扬尘产生,作业时应根据合理需求撤除覆盖。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产生扬尘。土石方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由有关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凡是车厢密闭不严、土石方高度超过车厢挡板、冲洗不净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施工现场。建筑工地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喷淋降尘系统和移动洒水设施。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施工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监控施工扬尘情况。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标准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含市政大修)工程可采用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车辆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围挡周边、作业点周边应设置喷淋炮雾降尘设施,施工作业面较广、作业线路较长的工程应增设移动式喷淋降尘设备。道路破碎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其他压尘措施,破碎未及时清运的路面要采取措施进行覆盖。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宜采用厂拌法预拌进场,即填即压;灰土过筛应采取避风措施,减少对周边道路和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内应对施工道路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湿润,裸露地面要进行覆盖或者进行临时绿化处理。市政工程涉及管线开挖的,要及时对开挖出来的裸土进行覆盖。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尽量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对各种管线设施周围空隙应进行注浆处理。市政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后,应尽快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施工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三)交通工程。交通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标准围挡,围挡上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散装物料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混凝土拌合楼及搅拌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搅拌作业场地四周应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或设不低于15cm高的挡水坎,防止泥浆外溢。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装卸采取有效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施工现场各区域明确环保卫生责任人,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和洒水设备,建立定期、不定期清扫和保湿制度,确保控尘、保洁措施到位。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国省干线、区重点工程、城区道路的交通建设工程在围挡、场内主要道路、场外无硬化条件便道、预制场、料场等部位设置喷淋降尘、雾炮机、洒水车等设施,划分喷淋、雾化、洒水覆盖区域,确保实现“全覆盖”。
       (四)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标准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在施工集中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设置统一标准围挡。施工工地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和简易洒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湿。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园林绿化工程。对于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工程,具备条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标准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城市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应尽快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建植期间,应适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植树施工挖掘的坑土,应整理拍实并覆盖。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栽植行道树时,对树穴和种植土及时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废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环境敏感区和城市道路要做到随产随清,其他地段要在当日内清理干净。
       (六)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标准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上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房屋拆除过程中需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其他压尘措施;拆除过程中及时清运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对于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要集中堆放,采取措施进行覆盖。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建设方,30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作简易绿化处理,或者采取覆盖、固化、铺装等措施。风力在5级及以上时,拆除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政府监管责任
    1.区扬尘办。牵头组织实施全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对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2.区住建局。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责查处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
        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平台,对所有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汇总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建筑工程名单,第一时间通报各区镇和相关责任单位。
        4.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镇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渣土车辆封闭运输,杜绝偷倒乱倒、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现象;督促、指导各区镇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以及车辆检验过期或检验不合格、报废车上路行驶等工程渣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在建交通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控主体责任。
        7.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控主体责任。
        8.各区镇。负责组织领导和督促本辖区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各类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成立相应的扬尘管控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地的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将建筑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和要求列入施工、监理合同,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要求,切实将施工扬尘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无空白,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单位全面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直接责任,要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扬尘防治责任体系,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全面做好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土石方作业、主体使用、后期附属配套等阶段的扬尘防治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要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过程控制,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源头管控,明确事前规定要求
        1.多环节严格管控。从工程造价环节对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明确,从工程造价上保障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从招标投标环节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将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纳入施工许可踏勘核查内容,从施工许可环节严明确相关规定要求,督促指导参建单位签订施工扬尘防治承诺书。从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环节对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宣传部署,明确具体防治措施。
        2.严把开工条件关。严格执行“四不开工”规定:即未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喷淋降尘系统的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的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的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
       (二)过程严管,强化事中责任到位
        1.在线监测系统。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单位安装施工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加强监管资源和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情况。
        2.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处设置安装高清摄像头,实时记录进出车辆密闭运输和冲洗情况。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要安装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施工现场施工扬尘情况。
        3.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标后检查、联合检查,加强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前期土方开挖阶段和后期附属施工阶段、日常检查中施工扬尘问题突出的、被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等建设工地的督查力度,严查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工整改项目和被行政处罚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对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堵塞监管盲区。各区镇要加强辖区内网格化建设,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对于巡查发现的施工扬尘防治不达标的建设工地,区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未经复查通过的,严禁复工建设。对于巡查发现的未批先建建设工地,区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坚决查处,责令停工;对于涉及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要监管介入,强化后续施工管控,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坚决堵塞施工扬尘监管“盲区”和“漏洞”。
       5.健全工作机制。区扬尘办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治,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联合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同时,研究建立第三方机构暗查暗访工作机制,定期对全区建设工地进行暗查暗访,并通报相关检查情况。
       6.加强应急管控。根据不同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管控措施。
      (三)后果严惩,健全事后惩戒机制
    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信用考核,对于施工扬尘污染失信行为,与企业信用评定、项目经理业绩、招标投标、预选承包商评审、评优评先、预售许可等直接挂钩,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形成现场与市场的联动,严格实施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1.施工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达标的建设工地,一律停工整改,限期整改达标;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且擅自复工的,以及拒不整改不停工的,一律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扣除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值。
    2.建设工地因施工扬尘污染被连续2次(含)以上责令停工整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顶格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扣除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值。
    3.建设工地因施工扬尘污染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的,或施工扬尘污染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顶格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扣除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值。
    4.对不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擅自违规作业的,一律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扣减企业信用分值。
    5.建设工地未有效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6.建设工地因施工扬尘污染被行政处罚的,暂停相关责任单位市场准入资格3个月。
     
     
    吴江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