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中介行业发展 规范中介行业管理
发布日期 : 2013-11-26 00:00:00 作者 : 来源 :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点开始,吴江人民广播电台969直播室正在直播吴江区行政服务局《政风行风热线》节目,走进直播室的嘉宾分别是区行政服务局副局长张宇红、区住建局房管处办公室主任吴海燕、区行政服务局中介监管科科长姜云等6人以及中介企业代表2人。我公司法人代表周雪林也荣幸受邀参加了此次节目。
节目一开始由张局长介绍了我区从2007年以来开展的四项工作,即集中清理整顿,规范中介市场;加强日常监管,进入长效管理;开展信用评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多措并举,源头防范中介违规。然后由姜科长介绍了中介监管科对全区中介机构进行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六大主要职能以及中介监管网站的建设和作用等情况。
我公司周总就监理行业的特点并结合公司发展的历程,主要谈了两个体会。一是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协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管和指导,通过中介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我区正逐渐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二是公司作为中介机构的一员,将严格执行《吴江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经营承诺书》,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并坚持倡导“诚信、规范、自律”的经营理念,争创吴江区“诚信中介机构”。
附:
吴江市“诚信中介机构”评选办法(试行)
吴中监〔2012〕2号
为规范我市“诚信中介机构”的申报和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推进中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通过工商年检、相关资质年审并在市行政服务局登记备案的全市各类中介机构。
二、评选条件
申请参评“诚信中介机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执业手续规范。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遵守法律法规。无违规违法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
3.办事公开到位。经营场所内服务承诺、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公司制度等信息上墙公示。
4.执业档案完整。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5.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为A级。
三、评选程序
“诚信中介机构”的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介机构申报
中介机构愿意参评并符合评选条件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中介机构,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主管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初审,按照时间要求将通过初审的中介机构名单上报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社会测评。由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通过初审的中介机构开展社会测评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5.联合执法抽检。由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中介机构的证照资质、执业记录、收费行为、财税管理等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抽检。
6.联席会议审核。召开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侯选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联合执法检查、社会测评、投诉举报等情况,审核确定“诚信中介机构”入围名单。
7.入围公示。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诚信中介机构”入围名单在《吴江日报》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8.表彰授牌。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入围中介机构进行表彰,授予“诚信中介机构”称号,颁发“诚信中介机构”标牌。
9.记入档案。市行政服务局将评选结果记录中介机构诚信档案,通过吴江市中介监管网等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诚信中介机构”评选结果在业内进行通报,并记录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四、后续管理
“诚信中介机构”称号不享受终身制,原则上两年评选一次。
对“诚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现并查实“诚信中介机构”发生不诚信行为的,由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撤销其“诚信中介机构”称号,收回标牌,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中介机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吴江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吴江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吴政发〔2009〕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吴江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价范围
第二条 在吴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土地房产评估测绘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担保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环评机构、咨询机构、报关报检机构、税务代理机构、拍卖典当机构等。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用评价:
(一)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
(三)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四条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价每年一次,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以及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意见综合进行。
第六条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行业依据得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中A级比重一般不超过20%。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评价细则,报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后实施。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一律定为D级: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配合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提供评价资料的;
(五)其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评价等级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的,招标文件中应注明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A级信用中介机构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推荐参评年度“诚信中介”;
(三)符合年检条件的,随到随检。
第十二条 B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三条 C级信用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四条 D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况,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吴政发〔2007〕215号
关于印发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行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 、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典当、培训、鉴定等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造价、汽车信息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七)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广告、商标、二手车买卖、订车船机票、报关、报检、货运、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其他中介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措施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一是设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设有后置审批条件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三是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则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实行备案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定期对新设立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每年还将组织开展全市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对未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机构,将不予公示和不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1.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4)机构自律管理制度;
(5)服务承诺制度。
2.外地中介机构依法不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我市从事经营性活动前,应先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同上)。
3.中介机构需变更、注销的,应到市行政服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4.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行联合检查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年1~2次。对违规违法的依法作出处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检查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中介服务市场。
(四)实行信用等级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每年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议,参评范围为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将评议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建立诚信档案。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对全市中介机构实行“A、B、C、D”四个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分门别类建立诚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其诚信档案中给予警示记录,并通过媒体每年公布一次。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构建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中介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输入电子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不断拓展网络信息功能,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委托中介服务;实现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布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料及各类活动开展情况;公示群众评议结果;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
(二)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