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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3-07-05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规〔2013〕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三)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派专人,加强合同内容的重点审查。对招投标工程的施工合同,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对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合同,重点按合同备案要求做好相关内容的记载。
    二、明确对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并在线使用,与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共享、与税务局办税系统有机对接、与省建筑市场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即日起,市区统一使用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鼓励各县市使用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
    (二)各地应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与招投标系统、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加强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各地使用自行开发的合同备案系统的,应在本月底前实现与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的对接,保证数据的共享。
    三、明确配套措施,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率
    (一)各地要将工程合同备案情况作为建筑市场检查、工程现场监督的重要内容,循序跟踪,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工程合同备案率。要充分利用工程结算备案和建筑税收代征等信息,形成对建筑市场工程交易的闭合管理。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等须备案事宜未备案的,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不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不良行为同步记入信用档案,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资质核验、预选承包商评审时挂钩扣分。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未经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申报预选承包商的工程业绩。7月1日以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办理纳税开票业务时,将以系统备案信息为开票依据,如果系统内未有项目合同备案信息需窗口人工输入的,将对此类项目信息经甄别后,根据违规性质不同予以查处并记录不良信用。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