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大力推进苏州市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2-03-15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规〔2012〕5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1〕651号),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明确的 “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宣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其中甲类公共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大于5000平方米,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必须按建筑节能65%的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该类建筑还必须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步设计、施工能耗监测系统,实现与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有效对接和稳定连续数据传输。
二、凡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含重新装修)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办公用房和大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苏州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要求》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其中对1~2万平方米的建筑,要求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对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要求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对项目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成后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依据。
各市可参照执行。
三、完善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达到国家B级机房标准,保证监测平台的高可用性、安全性、开放性、扩展性和易管理性。大力推进市级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稳定上传监测数据,力争今年底全市完成45个监测项目。充分发挥能耗监测平台作用,加强建筑能耗数据分析研究工作,定期为被监测建筑使用单位提供能耗分析报告和节能运行管理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运行节能管理,切实降低建筑能耗。
四、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源消耗调查,认真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用能底数,确保统计单位全覆盖、统计内容不漏项、统计数据零误差。依据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统计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维护。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时对部分能耗高的单位进行专项调查,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
五、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各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工作。采取更换节能门窗、改造空调设备、利用热回收交换系统、淘汰高能耗灯具、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等方法,提高建筑运行管理,达到节约能耗的目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不低于 26℃,冬季不高于 20℃)。
六、将落实公共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目标考核中,年底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1〕65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