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2-01-31 00:00:00 作者 : 来源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质〔2012〕27号
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
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为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值阶段。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三)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
(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
(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
(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四、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对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收集相关设计图纸和配套资料,并做好建筑能效测评现场配合工作。
六、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给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设计图纸和配套资料予以确认,并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报告,将建筑能效测评情况和结果写入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的监管,并将建筑能效测评结果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测评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初步建议;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应在通过施工图审核机构审核的设计整改方案基础上编制施工整改方案,施工整改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施工整改完成后,应按照设计整改方案和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并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直至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 验收 能效测评 通知
抄 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辖市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