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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1-10-06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建质安〔2011〕62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领导带班制度的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新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的一项新的安全生产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领导带班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深刻理解领导带班制度对于及时消除工程隐患、排除工程险情,确保建筑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各地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二、明确责任,狠抓领导带班制度的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是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包括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带班生产交接制度、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企业对项目领导带班的检查制度,并认真抓好带班制度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落实等相关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带班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三类人员”安全考核、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健全“两场联动”机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带班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除实施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应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分别作出暂扣、收回或注销相关证书的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加强宣传,强化领导带班责任意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带班制度的宣传,并督促施工企业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在施工现场或民工业余学校等显著位置张挂,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安全例会,项目部充分利用民工业余学校加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宣传教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三类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相关制度学习,深化安全管理人员主体的责任意识。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质(201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