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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1-08-09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建办市[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基础上,我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做好本区域内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工作。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登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为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共享,规范注册执业人员行为,我部将加强对各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发布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拟于2011年年底对各地上报不良行为信息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明 刚 010-58933262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36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Q1)

     

    行为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Q1-1
    注册
    Q1-1-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Q1-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Q1-1-0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Q1-1-04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Q1-2执业
     
    Q1-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Q1-2-0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Q1-2-03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Q1-2-04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Q1-2-05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Q1-2-06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Q1-3
    其它
    Q1-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