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 : 2011-08-05 00:00:00 作者 : 来源 :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办法》还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