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专项整治的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三、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领导小组将组建督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各市、区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组建市、区督查组,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专项整治的范围
1.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燃气管网占压、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无证瓶装燃气供应点等);
2.房屋拆除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涉及到的地下开挖工程;
3.各地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今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的建筑施工现场;
4.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
五、专项整治的内容
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2.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建立和分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情况;工程建设、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3.全市燃气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有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被突破,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燃气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竣工备案等手续;
(3)正在运行的燃气管网,安全巡检工作是否落实,是否有标识及防护措施,是否有建(构)筑物占压,是否有工程施工影响安全运行,发现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是否做到民用户每两年一个周期,工商用户每年一个周期,入户安全检查内容是否齐全,发现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是否有无证瓶装燃气供应点(加气站);
(6)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应急救援能否及时、可靠。
4.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情况。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情况;拆房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施工和安全管理人员、拆除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拆除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对拆除区域内及周边地下各类管线的技术交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措施落实情况。
5.建筑市场行为情况。对违法分包、转包和非法挂靠现象的检查以及查处情况;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施工单位越级承包、超资质范围承包的情况;监理单位越级监理、超资质范围监理的情况;建造师和总监资格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公示和治理情况;各类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和使用管理情况;建筑工程使用的危险品管理情况;“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和文明施工情况;监理企业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情况。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实施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含高空卸料平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是否对周边环境变形动态监测、是否对地下管线有效保护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含高空卸料平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高空卸料平台搭设方案落实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是否清楚,地下各类管线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以及应急处理方案编制和抢险预案等情况。
7.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否执行“谁用工,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以及在建项目清欠“三项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民工权益告知牌设置和劳动计酬手册使用)执行、工程款支付、劳务用工、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
六、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一)专项整治的工作时间
8月2日至9月10日。
(二)专项整治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8月2日至8月20日,自查自纠阶段):各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要根据动员部署,自即日起,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工作:一查认识,对安全生产责任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是否到位;二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三查教育,是否进行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是否有所提高;四查现场,根据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内容,全面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严格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进行认真整改。
各市、区在建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一个不漏,每个项目必须使用省厅的表式建立专项整治档案,每份专项整治档案必须有签字。
施工、监理单位、燃气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20日前书面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督查阶段):
8月15日至25日为市级督查阶段。我局将按照省住建厅要求,采取暗访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各市、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督查表格要求为,督查组组长、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均要签字备案。)
8月20日至31日为迎接省级督查阶段。
第三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整改完善阶段):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所有隐患得到治理消除。9月4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要求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均要签字备案。)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各施工、监理单位、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确保所有在建工程全数自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项目部要强化对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记录在案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施工单位和项目部的自查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并向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备案。自查表格填写时,企业自查组组长、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均要签字,并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加强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做好重点环节的排查整治。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高支模、脚手架(含高空卸料平台)、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地下开挖整治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设系统生产安全。
4.紧密结合相关重点工作。各地要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相关工作,扩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5.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并于9月4日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各市、区清欠办要充分认识当前清欠维稳工作的重要性。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特别是开发区、乡镇项目和建筑装饰、机电安装工程)和曾经发生过拖欠民工工资企业的监管力度,动态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密切监控排查中发现的拖欠隐患和不稳定苗头,完善应急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清欠办要将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31日前报市清欠办,市清欠办将适时对各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