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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9-08-10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吴建施〔2009〕40号
     
    于加强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不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为施工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的现象较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控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用于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依据的混凝土试块必须进行标准养护,非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块的强度值不得作为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
        二、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的及主体混凝土结构未封顶的在建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施工现场没有标养室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
        三、标准养护室的基本要求
    (1)标准养护室应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及温度计、湿度计,保证标准养护室室内温度控制在20+2℃范围,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有条件的大型工程应配置喷雾装置;
    (2)标准养护池应配置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及温度计,保证试件在温度20+2℃的不流动的水中养护;
    (3)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记录标准养护室的温度和湿度各二次(上、下午各一次),同时必须建立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为施工企业项目工程制作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
        五、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随机取样制作。取样频率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刻上工程名称及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等硬标记,不得用毛笔等书写,同时建立见证取样的混凝土试块台帐。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再拆模,拆模后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立即送至现场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标养室进行养护。
         六、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含拆模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随机取样制作。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与结构构件相同的养护方法,同时还应该做好相应的日平均温度记录。
         七、监理单位应对试块的取样送检程序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制样、送样的全过程监管,并确保送检试块的真实性、代表性,杜绝不明来历试块混入工程质量验收体系,认真把好混凝土检验批的验收关。
         八、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⑴混凝土标养试块的强度等级被判不符合设计要求;
    ⑵混凝土标养试块的留置数量未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进行留置;
    ⑶混凝土标养试块的养护条件不符合GB/T50081-2002的有关规定,或温度记录缺失或未按要求做好每天至少二次的温度记录;
    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强度标养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
    ⑸混凝土强度试块未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及监理见证人员的见证下随机抽取,或者未做好试块的唯一性标识;
    (6)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九、市质监站将加强对施工现场标准试件养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标准养护室或未对试件进行标准养护的,责令整改,并加大对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检测频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录入信用记录。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建材 混凝土试块△ 管理 通知
       抄送:局各有关单位、部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吴江市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