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快讯 >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8-05-21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苏建函工〔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在监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突出重点,做好本次检查工作,把本次检查与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规范监理企业行为和规范执业人员行为相结合,全面贯彻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2.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各地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每个监理企业,组织对在监项目全面自查,查出问题及时整改,要求企业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监控项目的措施上,对项目、人员违反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的要坚决处理,达到自查自纠、整体提高的效果。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4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在监项目一览表),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局(吴中、相城、新区)将企业自查情况汇总后报苏州市建设局。
          3.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各地建设局(吴中、相城、新区)于5月31日前,将开展的巡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局,期间市局将组织全市范围的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4.各地要加强领导,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建设好监理企业信用机制,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

    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在监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附件1、2所列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对在监项目实施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接受挂靠、出卖资质,进行恶性压价竞争,人员不到岗到位,未把在监项目信息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等不良行为。
    二、 检查方法和步骤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要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企业组织力量对所有在监项目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完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巡查阶段(2008年4月21日至5月31日)。各市、县(市),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要组织专家组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每个监理企业进行巡查,巡查监理企业在监工程个数不少于1个,并及时印发巡查结果通报或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三)随机抽查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省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全省在监工程随机抽查,并及时印发随机抽查结果通报,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三、检查具体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检查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发现在监工程未录入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工程有关信息录入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报告和随机抽查报告以及印发的通报或行政处罚书于2008年6月10日前上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将辖区内的巡查报告以及印发的通报或行政处罚书于2008年6月2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将被查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书录入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省建设厅将及时公布全省重点监督管理监理企业和人员名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全省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名单抄送同级招标投标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