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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建设、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3-06-20 16:55:38     作者 :     来源 :

    苏工地扬尘管控办〔2023〕15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针对我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后督察,发现部分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日常检查督促不到位,导致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含报监、非报监的拆除、养护、大修等工程和已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以下同)建设、监理单位履行扬尘防治企业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迅速贯彻落实。
    一、推动建设单位签订履职承诺书 市、县级市(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关于定期调度建筑工地(地块)扬尘监管底数的通知》(苏工地扬尘管控办〔2023〕9号)每月动态更新报送扬尘监管底数,推动底数清单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承诺书》(见附件1),每月25日前连同底数清单一起汇总报送市工地扬尘办(PDF扫描文件)。
    二、推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市、县级市(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推动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于每周末汇总,形成《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情况周汇总表》(见附件2)。
    三、严格监督执法 市、县级市(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展日常监督时重点检查建设、监理等参建各方履职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无法确定处罚实施主体的电力、管线(道)开挖(回填)等非报监工程,由属地工地扬尘办、攻坚办、大气办会商报请当地编办确定。监理单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运用通报曝光、“红黑榜”、记录不良信用等手段,压实监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附件:1.工程建设单位履行扬尘等污染防治职责承诺书    
              2.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情况周汇总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