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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2-03-30 09:45:45     作者 :     来源 :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2-00073】 【发布日期 :2022-02-15 09:23】 【 阅读次数:389】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现“零事故”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
    二、异常低价竞标风险管控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做出针对性回复。导致投标人可能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并发出风险提示函。
    三、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依规计取按质论价费、赶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四、建立招标人信用承诺制度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布招标人信用承诺书,内容见附件。
    五、保证工程资金落实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六、防止监理费过度竞争建设单位不得刻意压低监理费用,监理服务价格应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号)的规定。  
    七、明确暂估价项目变更备案主体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工程变更备案主体。
    八、监督管理招标人违反本通知压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造成异常低价中标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报送其主管部门。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发布招标公告、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环节和“双随机”检查、工程变更备案等阶段重点核查。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造价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计入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