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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进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0-11-20 15:13:31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质〔2020〕43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0-00784 【发布日期 :2020-11-18 10:31】 【 阅读次数:1801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以下简称“盘扣构件”)质量管理,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可靠,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盘扣构件质量的源头管控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租赁盘扣构件时,应与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盘扣构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含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等内容)应清晰准确,确保产品来源可靠、质量可追溯。

    自行采购盘扣构件的施工单位或租赁企业应制订落实防范伪劣、掺假及不同厂家盘扣构件间交叉混用措施,不同企业盘扣构件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二、强化进场盘扣构件的质量检查

    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使用一家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当所供盘扣构件数量不能满足同一工程需要时,工程项目内应按区域严格划分,避免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盘扣构件。

    盘扣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核对盘扣构件质量保证资料并纳入工程档案留存,同时还应对盘扣构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主要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钢管的外径和壁厚不得低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记录盘扣构件生产单位和进场时间、数量。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场

    三、严格盘扣构件使用前的质量检测

    1.关于委托检测有关事项。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构件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依照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和《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标准对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立杆钢管力学性能检测评定,出具的盘扣构件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件的来源(如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盘扣构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关于检验批的划分和取样要求。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构件,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总建筑面积≤10万㎡的项目,每5万㎡为1个检验批;>10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增加1个检验批。市政工程使用,按桥梁长度≤1000m的项目,每500m1个检验批;>1000m的项目,每增加1000m增加1个检验批。取样要求:每个检验批为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可调底座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抽取数量各8件,立杆钢管力学性能抽取2件。

    四、加强对现场使用的盘扣构件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盘扣构件的抽查力度。对盘扣构件质量有疑问时,应督促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件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应予通报,并依法依规对使用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施工单位不得再次使用该租赁企业提供的盘扣构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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