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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扎实推进落实扬尘防治工作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9-07-24 09:54:04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 :2019-07-23 10:30】 【索引号:EA220-D0102-2019-0082】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阅读次数:116】
    扬尘管控办〔2019〕12号
    关于扎实推进落实扬尘防治工作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扬尘管控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19〕4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建立落实相关工作标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9〕10号)(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扬尘防治阶段性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扎实推进落实:
         一、限期推动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符合规模标准的在建工程需在9月底前安装PM10等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按照《标准》要求布设监测点位,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性能参数符合要求、监测数据在“苏州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平台”上实时显示。各地工程建设监督机构应对在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核查监测仪器取得由国家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省(市)级计量院出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的认证情况,并督促参建单位安装使用的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技术上有疑问,可与王新蕾18994370376、陈刚18015586073联系)联网,建立行业管理台帐,每月5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安装和联网项目数量。
         二、全面实施扬尘防治检查评分。各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及时更新《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其范围内的项目开展三季度全覆盖评分,并于8月15日前在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对外公示所有项目分数和等次,作为三季度扬尘防治差别化管控的依据。在日常检查中应随机抽取重新评定,根据《意见》要求动态更新对外公示项目分数和等次。今后每季度首月上旬公示当季度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分数及等次。
        三、充分利用视频系统管好车辆冲洗。各地行业主管部门逢检必查现场播放车辆冲洗视频录像回放,无法查看录像回放的应责令整改;回放录像中发现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车厢密闭不严、土石方高度超过车厢挡板的,应及时截取视频录像和照片,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告知城管部门。
        四、严格各类型建筑工地围挡标准。各地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图例督促企业设置工程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工程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按规定布设符合标准的公益广告,安装使用喷淋降尘系统,确保有效抑制工地扬尘。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