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8-12-28 10:35:35 作者 : 来源 :
吴住建施〔2018〕115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2017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9〕4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苏住住建〔2018〕6号)、《吴江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发〔2009〕179号)等规定,结合吴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吴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区住建局对监理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制度。
区住建局工程建设科和城市建设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监理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信用分别考核与管理。
区建筑安装管理处、区市政建设管理处、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区工程建设定额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大队等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中查实的监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以内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区住建局工程建设科和城市建设科。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水平,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水平。
A、C级监理企业掌握在当年度评定对象总数的各15%以内。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排名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一般完成于次年的3月。
第六条 信用考核分由基本信用分、检查评价分、良好行为分和不良行为分等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是指企业自身基本情况和在本区范围内经营活动情况。基本信用分满分为20分。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外地监理企业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相关情况);
(2)企业资质情况;
(3)企业本年度在本区承揽工程状况;
(4)企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5)企业本年度营业额。
在本区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填报《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基本信息表》(附件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该表格的,企业基本信用分为零。
第八条 监理企业项目检查评价分满分为80分,由全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得分和专项检查得分组成。监理企业项目检查评价分=(检查总分/检查次数)*0.8。
综合大检查得分是指每年由区住建局组织的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监理企业评分,专项检查得分是指每年由区住建局组织的监理专项检查评分,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一般每半年一次。
良好行为在信用考核中予以加分。不良行为在信用考核中予以扣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综合信用考核时因同一项(或者考核性质相同相近)考核内容,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重复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按照最高分值标准加分或者扣分,不重复考核评分。
监理项目获奖证书日期在考核年度内的方可认定。重复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跨过考核年度的,加分或者扣分时应当扣除以往考核年度已计取的考核评分。
第十条 在年度信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不纳入年度信用考核名单。
1.监理工程项目仅为电力或燃气工程的;
2.监理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累计不超过2000平方米或投资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
3.监理工程项目仅为专业工程的。
第十一条 在年度信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监理企业不得评为A级:
1.未及时监理合同备案达两起及以上的;
2.连续两年未取得区级示范监理项目的;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的;
4.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5.区招标办诚信考核扣分3分以上(含3分)的;
6.两个区镇及以上通报暂停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类:
1.监理项目发生特、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且监理有责任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4.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整改期暂停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
5.因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监理法定职责,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事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存在伪造、虚报相关材料的。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考核基本信息表(附件1)
2.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考核良好行为汇总表(附件2)
3.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考核不良行为汇总表(附件3)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定级后,由区住建局在《中国吴江》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发文,在《中国吴江》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一般在3月中下旬。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予以惩处。
监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时,积极推荐参加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优先推荐参加各级评选先进工作。
对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监理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中严格把关。
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为信誉不良企业,列入政府重点监管对象,考评期内不得承揽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项目,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及各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受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吴江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吴建施〔2009〕43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吴住建城〔2010〕16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内容与标准
行 为 内 容 | 标准分值 | ||
监理企业 | |||
良好行为 | 行业表彰 | 受到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每起+2分 |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每起+1.5分 | ||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每起+1分 | ||
受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每起+0.5分 | ||
在特定镇(区)政府投资、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活动中,受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其建设管理部门表彰、奖励 | 每起+0.2分 | ||
监理示范工程 | 所监理项目获省级示范监理项目 | 每起+4分 | |
所监理项目获市级示范监理项目 | 每起+3分 | ||
所监理项目获区级示范监理项目 | 每起+2分 | ||
优质工程 | 所监理项目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詹天佑工程奖) | 每起+5分 | |
所监理项目获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 | 每起+4分 | ||
所监理项目获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 每起+2分 | ||
所监理项目获苏州市吴江区级优质工程奖 | 每起+1分 | ||
党建 | 企业获省级先进党组织称号 | 每起+1.0分 | |
企业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 | 每起+0.5分 | ||
企业获区级党组织称号 | 每起+0.3分 | ||
企业获各镇(区)党组织称号 | 每起+0.2分 | ||
守合同重信用 | 企业国家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每起+2分 | |
企业获省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每起+1.5分 | ||
企业获市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每起+1分 | ||
企业获区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每起+0.5分 | ||
不良行为 | 质量安全事故 | 发生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负有责任的 | 每起-12分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负有责任的 | 每起-6分 | ||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负有责任的 | 每起-4分 |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监理负有责任的 | 每起-2分 | ||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 受到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理 | 每起-5分 | |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理 | 每起-4分 | ||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理 | 每起-3分 | ||
受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理 | 每起-2分 | ||
在特定镇(区)政府投资、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活动中,受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其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理 | 每起-1分 | ||
因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每起-5分 | ||
其他 | 发生的其它不良行为 | 每起-2分 |
附件1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基本信息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1. 苏州市外监理企业提供驻苏办公场所相关证明。
2. 凡有3人以上的,按规定应组建基层党组织,提供相关党组织证明资料。(加分项)
3. 监理人员按照国家、省、监理员三个层级,分别填报人数。(核对系统人员)
4. 缺少相关信息或信息有误的,每项扣4分。
5.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该表格的,则考评基本分不得分。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良好行为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1.企业良好行为指在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监理的工程项目所获荣誉。
2.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日期应在考核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提供证明附件)
3.在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同时应提供项目在系统备案证明。
4.奖项类别填写某(国家、省、市、县区)级某(党建、质量、示范、表扬、信用)奖。
5.考评办法中未提及的其它各类奖项,不予认可。
6.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该表格的,则良好行为奖励不得分。
附件3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不良行为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1.发布来源是指事故、通报等各类不良行为的发布文件或检查依据。
2.发布文件日期应在考核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基本信息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办公场所) |
资质 情况 |
承揽工程情况 | 监理人员持证情况(人) | 党建组织情况 |
年营业额 (万元) |
1. 苏州市外监理企业提供驻苏办公场所相关证明。
2. 凡有3人以上的,按规定应组建基层党组织,提供相关党组织证明资料。(加分项)
3. 监理人员按照国家、省、监理员三个层级,分别填报人数。(核对系统人员)
4. 缺少相关信息或信息有误的,每项扣4分。
5.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该表格的,则考评基本分不得分。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良好行为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市、区) | 奖项名称 | 发证单位 | 获奖日期 | 奖项类别 | 得分 |
审核 意见 |
备注 |
1.企业良好行为指在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监理的工程项目所获荣誉。
2.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日期应在考核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提供证明附件)
3.在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同时应提供项目在系统备案证明。
4.奖项类别填写某(国家、省、市、县区)级某(党建、质量、示范、表扬、信用)奖。
5.考评办法中未提及的其它各类奖项,不予认可。
6.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该表格的,则良好行为奖励不得分。
附件3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不良行为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不良行为内容 | 发布单位 | 日期 | 发布来源 | 扣分 | 备注 |
1.发布来源是指事故、通报等各类不良行为的发布文件或检查依据。
2.发布文件日期应在考核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抄送: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