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进一步有效推动和落实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8-03-12 13:55:38     作者 :     来源 :

    苏建质安监[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下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苏州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监管系统平台”的通知》(苏住建质〔2016〕53号)的要求,为更好的推进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    远程视频系统的概念与意义
    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管理的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该系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管理能起到辅助管理的作用。
    二、远程视频职责分工与工作方式
    施工企业为视频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相关情况全面负责;视频监控信息运营单位负责视频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职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抽查视频相关情况。
    施工企业,作为远程视频的责任单位,做好日常的维护、视频运行监控和监管方面的工作;
    视频运营单位,作为技术服务单位,要做到及时受理安装业务,及时安装、出现故障及时修复,以及技术方面的其他工作内容;
    监督管理部门,以抽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视频,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视频的安装到位情况;通过远程视频段抽查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
    三、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的标准
    1.房屋建筑
    (1)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功能上有联系的群体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2)住宅工程: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
    (4)桩基与基坑围护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以上桩基或基坑围护工程。
    (5)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幕墙工程。
    (6)机电安装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安装工程。

    2.市政公用
    (7)市政路桥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以上城市道路、桥梁、高架立交桥等工程。
    (8)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以上城市供水、排水、水处理等工程。
    (9)轨道交通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视频监控安装、使用
    对达到安装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委托通讯运营商安装满足监控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商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职责,确保现场信息及时有效传输。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要求:(1)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位置。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2)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工程项目主要出入口处、工程运输车辆冲洗处、工程最高点(塔机顶端)、生活区等部位;(3)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必须安装至少1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安装,每项建筑工程(除装饰装修外)最少不得少于3处监控点(工程项目主要出入口处、工程运输车辆洗车处、工程最高点及务工人员集宿区的出入口处),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监控室;装饰装修工程出入口处须安装一个监控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远程视频监控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是在当前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各单位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建筑管理技术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控制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条件的但未安装,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2.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明确职责,确保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转有效。施工单位要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建设、监理单位要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
    3.加强技术管理服务。运营商与施工单位互相配合,确保安装、维修、使用及时。安装合同签署后,运营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与市住建局系统数据对接(市住建局对接系统对接联系电话0512-65239673)并能投入正常使用。对不负责的运营商,取消其在中心城区内的视频监控方面的业务。
    4.其他。废除《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安监〔2011〕20号)。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