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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 2016-03-10 00:00:00     作者 :     来源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建建管[2016]82号
     
    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各市信用办:
        我省自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以来,各地开展了对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和评标过程中,在企业自律、创新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各地在评价方式和计分规则上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在评价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江苏建筑市场综合改革的要求,现对我省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等专业企业如确需进行信用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试点,其信用评价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
        二、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在参加另一项资质评标时,其业绩分、奖励分乘上相应系数后计入企业的综合信用分。两项资质同级别的取0.95,相差一个级别的取0.9,相差二个级别的取0.85。
        三、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设区市行政区域为评价基本单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的建筑业企业评价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企业的评价结果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公布全省企业信用平均分,取消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作为评标内容的规定。
        五、考评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一律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
        六、应用信用分参与招标的项目,信用分所占比例分2~6%五个档次,按工程规模大小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比例不少于三个(原则上小型工程取2~4%、中型工程取3~5%、大型工程取4~6%),以随机抽取的比例乘以企业实际综合信用分值计入投标总分。
       七、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在省辖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八、各地应当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见附件)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聘请行风监督员对各市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和个人,省厅将对其问责或通报批评;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黒名单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九、本通知与《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规定的计分原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31日前各地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计分原则所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招投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应用。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
    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