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5-01-19 00:00:00 作者 : 来源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5〕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省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提升全省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承担,监理企业负责督促本单位的省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并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
二、具体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继续教育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继续教育师资,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公布考试成绩。省建设监理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继续教育考试题库,编制、征订继续教育教材,网络课程录制,师资培训,考试监督。各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协助省建设监理协会做好配合工作。
三、参加人员
所有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均须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合格换发新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2016年7月1日起,逾期不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的人员其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四、培训内容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不分专业,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和工程监理典型案例分析等。
五、培训学时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有效期内(3年)须完成64学时的继续教育。在一个有效期内,省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六、教育方式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加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面授16学时,网络教学48学时。集中面授由经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参加培训人员可以就近、自愿选择培训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培训单位的权利;网络教学由省、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人员凭报名准考证号登录相应网站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可作为逾期初始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师资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的教师、专家应由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担任,由培训单位和培训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八、报名方法
1、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页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用系统”后登录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模块,根据省监理工程师所处地区选择培训单位进行网上报名,现场报名不予受理。
2、培训单位应及时告知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人员也应随时关注培训单位通知;企业集中报名的,应及时将培训时间和地点通知所属人员。已报名但未收到培训信息的等待下期通知或与报名单位联系。
3、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单位每批次培训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报名人数较多时应分批次进行,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4、参加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网络学习证明、培训费用、相关学习资料等用品,按时到指定培训地点报到,根据教学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九、收费标准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费用包括教材费、培训费和报名费。教材费按实收取;培训费按64学时计算(网络+面授),各培训单位培训费一般不得超过10元/学时,具体标准以各培训单位所在地物价部门的审批为准;报名费20元/人。
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教材由各培训单位按需求统一至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购买。(联系人:朱爱平,电话:025-83300125、13382019567。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南祖师庵7号)。
十、准考证及合格证生成
1、准考证由系统自动生成,由10位数组成,第1-2位代表培训年份,3-4位为培训单位代码,5-10位代表流水号。准考证由各培训单位打印发放。
2、继续教育合格证由系统自动生成,由培训单位打印记入《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栏,并盖章确认。
十一、成绩查询
企业或参加培训考试人员可于培训结束20天后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页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用系统”,登录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模块进行成绩查询。
十二、有关要求
1、有关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一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并将名单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各培训单位要严格落实教学制度,按纲施教;加强教学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培训行为,严格收费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培训单位进行动态监管考核,对工作不认真,教学秩序不规范,教学质量差,参训人员反映强烈的培训单位取消培训资格。
3、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分别向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培训开始时间、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地点等有关情况。培训结束由培训单位组织考试,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派员巡考。
4、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学习期间考勤及课堂纪律要求,认真学习。培训期间违反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网络教育和集中培训学习的不准参加考试。
5、培训单位的确定,根据各地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数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6、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办法另行制定通知。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25-51868738、5186874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