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三条 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
第四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七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 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附件:
1、 工程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活动公示
2、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
3、推荐上报 “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
附件1:
工程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公示
工程,经审核,符合创“省示范监理项目”申报条件。现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基本情况:监理单位: ,工程投资 万元,监理取费 万元,工程等级 等,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 天。总监姓名 ,专监姓名 、 、 。
建设局(委)
年 月 日
附件2:
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工程等级
|
|
工程投资
|
|
工程类别
|
|
监理取费
|
|
开工时间
|
|
形象进度
|
|
创建公示日期
|
|
创建标牌
设立时间
|
|
推荐表彰
总监姓名
|
|
推荐表彰
专监姓名
|
|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自查记录
|
自查时间
|
工程形象进度
|
自评等级
|
|
|
|
|
|
|
|
|
|
|
|
|
监理企业对
各阶段工作
检查记录
|
检查时间
|
工程形象进度
|
自评等级
|
|
|
|
|
|
|
|
|
|
|
|
|
当地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考核情况
|
考核时间
|
工程形象进度
|
评定等级
|
|
|
|
|
|
|
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
推荐省厅考核
公示时间
|
|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