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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启用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监理、 水利水电专业)名录(2012年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2-06-11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公布〈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监理、水利水电专业)名录(2012年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录》)精神,我市决定在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启用预选承包商(工程监理、水利水电专业)名录(2012年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 6月 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包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总承包工程,应当按《办法》规定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承揽)人;总承包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也应按《办法》规定,从《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暂不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二、2012年 6月 1日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及相关专业监理单位的选定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比选、抽签等方法,从《名录》中产生。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监理业务,可以优先选择《名录》及本地非名录内的监理企业承担。
        三、各市可以按《办法》规定建立补充名录,但应严格控制其数量,并报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要正确处理补充名录和《名录》的关系,不得设置其他条件,排斥《名录》内的企业进入全市各地市场。
       四、采用《名录》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同步实行资格后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其他可选条件。
      五、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相应的《名录》类别和组别,不得擅自提高。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