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新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细则及项目管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4-09-18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太建发[2014] 12号
各建设单位、相关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太湖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和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行为,提升太湖新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现将《太湖新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细则》和《太湖新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附件:一、太湖新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细则
二、太湖新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苏州吴江太湖新城建设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太湖新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吴江区太湖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整体素质,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促进监理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督促项目总监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太建发[2014] 1号文《吴江区太湖新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基础上,参照《吴江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太湖新城日常质量巡查中出现的各类监理失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监理机构配置及监理基础工作方面发生如下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参照监理合同条款对总监和专监进行经济处罚(从监理费中扣除),合同未列明罚款额度的一律按总监800元/人/天、专监500元/人/天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
2、总监负责监理项目超过规定要求或者监理部组成人员串岗的、变更未经建设方同意或未履行相应手续的,按缺勤处理,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
3、项目总监未参加图纸交底会审并作记录、未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作记录的,按总监缺勤处理,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作为总监履约失信行为在太湖新城政府网站进行通报曝光;
4、未做好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编制,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开工前未对施工单位质保安保体系进行审查,以及未做好其它监理基础工作的(包括未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到岗考勤等),对相关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进行警告,作为监理企业和总监履约失信行为在太湖新城政府网站进行通报曝光。
第三条 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现场实体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监管方面发生如下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或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每发现一次,除对相关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参照合同进行经济处罚外、暂停当月监理费支付,同时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不良行为;
2、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无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或无旁站记录;或者原材料及试块等见证取样样品与现场实物不吻合,每发现一次,对相关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参照合同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不良行为;
3、各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无监理平行检验记录及验收结论的,或者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时、不制止不报告的,每发现一次,对相关项目总监进行警告、参照合同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作为总监履约失信行为在太湖新城政府网站进行通报曝光;
4、质量、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完成,即在整改回复单上签字的,工程监理资料未如实反映工程状态的,或者没有安全监理资料的,每发现一次,对相关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进行警告,同时作为监理企业和总监履约失信行为在太湖新城政府网站进行通报曝光;
5、针对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未签发监理通知或者承包单位拒绝整改而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的,或未按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的,或验收时提供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每发现一次,对相关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进行警告,同时作为监理企业和总监履约失信行为在太湖新城政府网站进行通报曝光;
第四条 监理企业履约过程中如出现第二条第1款或第三条1至5款所列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现场需要要求监理企业直接更换项目总监或专监,监理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并办妥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说的监理企业失信行为记录,由太湖新城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滨湖投资集团公司等工程实施部门和建设局质量管理科负责日常收集记录,并经被记录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签认,拒绝签认的可经2名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生效,并附说明;每月汇总后统一由建设局质量管理科在网站通报或上报至区住建局,经济处罚则由具体工程实施部门操作,并报质量管理科备案。
第六条 凡一年内在太湖新城因失信行为被通报曝光累计三次或被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累计二次的监理企业,暂停其参加吴江区太湖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资格3个月(自失信行为被确认之日下月起)。
第七条 受处罚的监理企业及总监对处罚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吴江区太湖新城建设局或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后,在对相关监理企业的当月考评中,仍要按[2014] 1号文《吴江区太湖新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扣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吴江太湖新城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表:监理企业主要失信行为及其对照处理办法
备注:1、凡一年内在太湖新城因失信行为被通报曝光累计三次或被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累计二次的监理企业,暂停其参加吴江区太湖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资格3个月。
2、以上失信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引自以下法规或条例:
(一)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4.1.2、4.1.4、4.1.5;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3.0.7、3.0.3;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4、5、3.0.5、3.0.7;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3.0.7及合同文件;
(二)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6.2.8、6.2.6;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6;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2.0.2、3.0.6、5.2.3及合同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6.2.10、6.2.11、3.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六十七条;
6、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