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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4-02-12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建〔2014〕7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涉及的项目信息、合同备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内容的信息维护和传送工作。请苏州市建设信息中心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与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的实时、完整上传。
       二、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时可以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子系统,检查结果即作为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的分值。
       三、调整《省办法》基本信用动态分计分方法。
      1.基本信用动态分中对项目的加分,将按照建筑业企业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数计算得分改为按照该企业备案的合同金额计算得分;(满分为8分)
      2.企业良好行为得分调整为:(满分为12分)
    (1)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给3、2、1、0,.5分(不重复计算);
    (2)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给3、2、1、0,.5分(不重复计算);
    (3)企业获得国家级、江苏省政府、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文明单位荣誉的,分别给5、4、3、2分(不重复计算);
    (4)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建筑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分别给3、2、1分(不重复计算)。企业获得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加2、1分。
    (5)企业获得国家级、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重合同,受信用”表彰的,分别给3、2、1、0.5分。(不重复计算)
       四、调整《省办法》日常考核信用分计分办法。
    将《省办法》中“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之五、六、七项内容取消。
       五、调整《省办法》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用分计分方法。
    将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分调整为“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分”,满分25分。增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满分为25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计分办法按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五”执行。
       六、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周期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即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1.今年3月底前,我局向省住建厅报送一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2.今年9月上旬,请各地住建部门向我局报送上半年度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等相关信息,我局将汇总后统一上报报省住建厅。
      3.今后每年的3、9月上旬,请各地住建部门向我局报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信息,我局汇总后统一报省住建厅。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