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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3-11-28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活动,更好地推动全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在总结近几年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期推行的创优工程目标管理、网上申报等要求,我们对《吴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原市建设局吴建施〔2006〕18号)、《吴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检查评分标准》(原市建设局吴建施〔2008〕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
                                    
                                    2013年11月26日
     
    抄送:苏州市住建局,区政府办公室,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建设局,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建设环保局,太湖新城(松陵镇)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区代建局,各镇建管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部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保证能力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的创建目标管理、评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区级文明工地”)是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四条  区级文明工地的创建申报和评审活动遵循自愿、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区级文明工地的创建目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区级文明工地的评审活动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下,由区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建筑业协会建立“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评审委员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区建筑业协会领导组成,负责审定区级文明工地。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工程,受理、审查申报文件,组织、协调评审专家组集中考核,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公示拟表彰工程等业务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负责集中检查、量化考核、择优推荐区级文明工地。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苏州市吴江区工程建设专家库(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组的组织机构,以及检查考核工作制度、工作纪律,遵循《苏州市吴江区工程建设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住建施〔2013〕4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区级文明工地评审活动按照日历年度组织实施,每半年审定公布一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工程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建筑施工总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商业、工业建设等群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
    (2)市政公用施工总包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
    (3)机电安装类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
    (4)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造价300万元及以上。
    同一个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标段中的单体工程,应当合并申报创建目标,不得化整为零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  不受理下列工程申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
    (1)未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或者法定建设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工程;
    (2)已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等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工程;
    (3)已发生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工程;
    (4)违反规定使用自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工程;
    (5)原有建筑物改造(扩建、改建、加层等)后,不具备独立使用或者生产功能的改造部分。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区级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实行目标管理办法。
    自愿创建区级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创建目标工程开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提出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请。
    创建申请应当得到创建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并由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报送《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前,申报单位还应当登录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创建申请网上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后,应当会同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对创建目标工程的建设规模、形象进度、法定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其创建申请,在《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由区建筑业协会代章),登录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予以点击通过。
    加盖公章的《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一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受理创建申请后,评审专家组、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应当启动检查、考核等评审程序,对创建目标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程实体安全防护,以及安全管理台帐资料实施检查和考核。
    未申报创建申请的工程,不得进入区级文明工地的检查、考核程序。
    第六章  评审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  区级文明工地的评审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作业防护(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基坑工程(基坑、基槽、沉井、顶管)、施工用电、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井架)、施工机具(中小型机具、场内机动车、桩机、泵车)、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等10个分项。
    各分项中若干子项设定为否决项。
    第十八条  对创建目标工程的检查、考核采取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考核由评审专家组负责,日常考核由区建筑安全监督站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进行。
    第十九条  对创建目标工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办法。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分表》(附件2)。
    评审专家组集中考核和区建筑安全监督站日常考核满分均为100分,创建目标工程的综合考核得分为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当创建目标工程出现考核内容缺项时,以折算后的得分率作为考核得分。
    区级文明工地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创建目标工程存有《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分表》中的否决项的,评审专家组不得将其推荐为区级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  集中考核一般每月开展一次,主要对已施工至3/4以上楼层、且外脚手架未拆除的房屋建筑施工总包,或者已完成50%至80%左右工程量的市政公用施工总包和其它专业承包创建目标工程进行检查和考核。
    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分表》的规定,对创建目标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程实体安全防护,以及安全管理台帐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和量化评分,形成集中考核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区建筑安全监督站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分表》,对创建目标工程作出综合量化评分,形成日常考核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集中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区级文明工地,移交《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分表》和其它集中考核书面记录。
    集中考核得分低于85分,或者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创建目标工程,不得推荐为区级文明工地。
    第二十三条  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应当在创建目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消项后一周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区级文明工地,移交《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分表》和其它日常考核书面记录。
    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5分,或者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创建目标工程,不得推荐为区级文明工地。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审专家组和区建筑安全监督站的推荐工程后,应当对接收的创建目标工程检查考核资料及时汇总、整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文明工地每半年审定、公布一次。
    评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7月、次年1月分别召开专门会议,复核审查创建目标工程的检查考核资料,以及评审专家组、区建筑安全监督站的推荐意见,对前半年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的推荐工程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推荐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1)施工和评审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等级事故;
    (2)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存在严重结构质量缺陷或者安全隐患;
    (3)施工和评审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4)违反规定使用自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5)施工和评审过程中因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区级文明工地,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http://www.jswjcin.gov.cn)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章  专业分包与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施工总分包管理的创建目标工程,其专业分包工作量达到总包工作量20%以上的,分包施工单位可以随同总包施工单位申报创建区级文明工地;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可以由其施工单位单独申报创建区级文明工地。
    第二十九条  随同总包施工单位申报创建区级文明工地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专业分包)》(见附件3)一式三份,就专业分包工程提出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请。
    专业分包工程的创建申请还应当得到创建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施工单位的认可,并由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专业分包)》中相应栏目分别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的《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施工区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专业分包)》退回申报单位一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就其专业分包工程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并接受总包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应当结合创建目标工程的特点,对专业分包工程单独进行检查考核;也可以将专业分包工程纳入总包工程合并检查考核。
    一般地,评审专家组、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和评审委员会在推荐、审定区级文明工地时,否决总包工程的同时,应当一并否决专业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区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创建和检查考核活动。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文明工地,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经批准的区级文明工地,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区级文明工地,在工程结算时应当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奖励费。
    取费标准和具体办法执行原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吴建定〔2006〕1号)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区级文明工地的创建成果计入创建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的建筑市场信用业绩,与其资质资格、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区级文明工地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撤消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
    (1)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措施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2)发生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3)违反规定使用自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4)因建筑农民工工资纠纷发生群体信访事件的;
    (5)因施工扰民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联合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局印发的《吴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吴建施〔2006〕18号)、《关于调整〈吴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吴建施〔2008〕1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