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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以后管安全逐条比对就行啦!

    发布日期 : 2018-08-23 15:58:12     作者 :     来源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是经过深入分析总结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多年总结而来。规定中每条都是由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结而来,每一条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来,每一条都是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一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一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周三复查。
         本条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第二条  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第三条  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技术交底达到作业班组
    施工方案审批后项目部组织进行各级交底,有方案交底、专项技术交底,并将交底传达到一线的作业工人。
    (4)关键作业程序会签
    对现场的关键工序,涉及各专业配合及多项工序的时,在关键工序施工前执行会签制度,如混凝土浇筑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安全、工程、技术、质量、机电专业等各部门会签,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  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第四条  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
        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建筑作业不足3个月的新工人,因此类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要求纳为日常安全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新工人必须穿戴颜色明显区别于其他工人的反光背心,并设实习字样标识。

    北京市住建委针对2010年至2017年间,从发生事故死亡人员的进入施工现场时间进行分析,在发生事故死亡的189人中,入场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94人,入场时间在1到3个月之间的67人,入场时间超过3个月的28人。

    1、新工人缺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情况认识;
    2、新工人缺乏熟练地安全操作技能;
    3、新工人缺乏对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土方开挖前必须人工挖探沟,查明地下管线或构筑物分布情况。
    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存在大量的电力、电信、自来水、污水、煤气等管线,这些管线往往平面位置错综复杂,敷设标高深浅不一,一旦破坏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相关资料,人工开挖探沟,探明管线布置情况,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 沟、槽、坑开挖深度超过1.5m必须按方案放坡或支护。
    本条系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5.2.2规定: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第七条  砖模墙、挡土墙、二次结构墙等砌筑高度超过1.8m的,必须有构造措施。当砌筑高度超过1.8m时,构造柱应当日浇筑。
    1.8m时,构造柱应由于砂浆凝结硬化需要时间,每日砌筑高度过高,则墙体累加到底层的自重大,砂浆会被挤出,砖墙容易变形倾斜,破坏砖块与砂浆的粘合,进而影响整体强度,导致坍塌,而及时浇筑构造柱可有效提高墙体稳定性。GB50924-2014对各类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均有明确规定,且参考GB50924-2014第11.1.10、11.2.3条,冬、雨季施工时,更应严格控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第八条  防水保护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2m,分步回填,外露高度不得超过1.5m
    防水保护墙与建筑物缺少拉结筋等构造措施,参照本说明第七条,为保证防水保护墙的稳定性,防止坍塌,墙体不得一次性砌筑过高,达到规范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土方回填应随保护墙砌筑分层进行,严格控制墙体外露高度。
    抢进度赶工期;默许将砖模墙改变为挡土墙使用,方案未对回填提安全技术要求,无承载力侧压力计算;安全技术交底走过场(技术员口头交底,带班班长文盲,交叉作业不交圈);管理人员不到岗(只有两名安全员,其中1人回老家奔丧;技术总工长期不在现场)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严禁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搭设完成后,各总承包部或二级公司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后,各总承包部或二级公司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因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存在材质普遍不达标、人工搭设随意性强、架体结构偏心受压等弊端,要求集团公司范围内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严禁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
    根据《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第3章,关于验收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条。
    第十条  大模板、角模、自制组合定型模板使用过程中必须采用钢丝绳索扣固第十条  大模板、角模、自制组合定型模板使用过程中必须采用钢丝绳索扣固定。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281号文第二条规定,大模板必须设置钢丝绳索扣,钢丝绳直径不小于6mm,未安装索扣的模板禁止使用。为保证模板的整体稳固性和吊装过程中的安全,吊环应有足够强度。穿墙螺栓等零散部件的垂直运输应使用金属容器吊运。
           当大钢模板宽度大于(不含)1.5米时,必需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确保模板放置时稳定可靠。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自制模板禁止采用铅丝或钢筋制作吊环。
    2.3.6  大模板吊装入位后和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第十一条  有高处作业可能的人员,必须配备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对“高处作业”的规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含 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依照此定义,除JGJ80-2016规定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与施工安全网搭设等七个范畴涉及高处作业外,亦有各种临空高度大于2m的洞、坑、沟、槽、模板支设、钢筋绑扎等诸多作业活动可形成高处作业。因此,以高处作业定义为主要参照要素,规定作业现场内所有可能涉及高处作业的活动,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2017年住建系统共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4起,死亡14人,2017年安全事故的显著特点:高处坠落死亡9人占64.29%
    2010年至2017年,全市共计高处坠落事故死亡89人;物体打击事故死亡26人;坍塌事故死亡33人;起重伤害事故死亡24人;触电事故死亡10人;其他事故死亡7人。从各年的统计情况看,大多数年份,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种类是高处坠落。
    五点式双钩安全带可在五个方向同时消散坠落产生的冲击,有效减少坠落过程中对身体的伤害,坠落停止后有利于保持身体姿态,确保头部向上。其双钩连接器可极大减少高空行走发生意外坠落的概率,因此,本规定强制要求使用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无处系挂安全带的必须设置可靠固定的安全绳,配合安全带使用。
          作业人员在屋面周边、阳台、雨蓬、挑檐边等结构边沿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带常出现无可靠系挂点的现象,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参照DB11/945-2012第2.8.11条,钢结构施工人员须设置稳固钢丝绳作为安全绳的规定,要求凡遇高处作业无处系挂安全带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设置安全绳,配合安全带使用。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出入口2m范围内必须设置标牌,实施作业审批;作业前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作业过程中必须强制持续通风。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DB11/945-2012第2.12章节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确保通风良好,严禁采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五点式安全带,连接安全绳,安全绳固定点必须设置在有限空间外。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五点式安全带,连接安全绳,安全绳固定点必须设置在有限空间外。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
    GB5958-2006第5.3.4条规定: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因此,要求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五点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将安全绳牢固设置在有限空间外,如发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可使伤者身体姿态保持竖直,便于及时施救。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十四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监护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必须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一般情况下,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必须待空气达标后方可作业,如遇工程抢险、坠落人员急救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应遵照GB5958-2006第5.3.4条的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六条  水平洞口短边或直径大于
    第十六条  水平洞口短边或直径大于300mm小于1500mm时,必须预留不大于150×150mm的钢筋网片。
    平洞口封闭不严、不牢固是造成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主因,原有防护拆除后恢复不及时、不规范是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隐患,采用结构预留钢筋或后置式钢筋网片可有效解决水平洞口防护问题,降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率。用14号及以上工字钢做插杠,支撑点严禁少于四个。
    十七条  电梯井操作平台须采用定型化钢平台,除自稳型钢平台外,必须采用14号及以上工字钢做插杠,支撑点严禁少于四个。
    采用定型化钢平台的电梯井操作平台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支撑点插杠采用14号及以上工字钢且不少于四个,并应设计防脱落止挡措施。具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要求制作。
    第十八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使用定型化产品,主绳、保险绳吊点方式不得相同。严禁使用花篮螺栓。
     定型化产品是指租赁或购买有合格证、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的悬挑式钢平台,其制作、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110号)文件要求。
    墙体(结构)上的吊点螺栓预留孔位置的选择应使钢丝绳与平台两侧垂直面的夹角不大于5°。悬挑式钢平台两侧的下吊点应设置在护栏外边,并确保建筑结构、脚手架及支撑体系无干涉。每个吊点的受力钢丝绳均须独立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主梁必须采用整根型钢,后端必须固定,主绳、保险绳与水平夹角应控制在45—60°,必须同时张紧、受力,确保受力平衡。
     要求吊点分别设置、不得采用兜底的方式,是为了满足安全管理的冗余设置。明确主绳、保险绳吊点,是为了避免保险绳吊点设置过于接近根部。鉴于事故案例,经分析考察,决定禁止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
    2.5.13  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主绳吊点距平台前端不应大于500mm,保险绳吊点距主绳吊点不宜大于500mm,保险绳应张紧,主绳、保险绳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液压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移动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液压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过程中严禁上人。
    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是使用过程中频繁移动的工具式平台,在挪动或提升过程中,不具备平台上人员同时作业的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其上人员安全,极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第二十条  工具式基坑悬挂步梯必须待立杆落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应将出入口封闭。
     第二十条  工具式基坑悬挂步梯必须待立杆落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应将出入口封闭。
    工具式基坑悬挂步梯可随基坑开挖组装延伸,也可随结构施工由下而上逐步拆除。但立杆落地前仅靠三角托架承力,工人上下班高峰期如人流过于密集,荷载可能超出设计要求,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架体失稳坍塌。故要求组装、拆除过程中严禁上人,并封闭出入口,悬挂明显标识。
    第二十一条  流动式起重机支设前,使用单位应组织现场查看和交底,所配备年第二十一条  流动式起重机支设前,使用单位应组织现场查看和交底,所配备的信号司索工,从业时间不得少于3年。。
    流动式起重机支设前,必须选择平整的支设位置,不得在未夯实的回填土上支设,与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专用垫板或枕木保证车架上安装的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
    1、由于场地狭小,吊车腿不能全部打开,导致吊车起吊吨位大打折扣。
    2、履带吊行走过程中由于坡道坡度变化,或遇局部软弱地层而倾覆。
    3、基坑塌方导致吊车倾斜。
    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吊司机违章操作,吊装钢筋前未将支腿全部伸出;吊运现场未设置吊装警戒区域,现场无专人监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对该汽车吊机械性能以及是否超载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电焊机必须配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二条  交流电焊机必须配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
    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设置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安全防护用品,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作用是:交流电焊机从工作原理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变压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只能对一次侧起到保护作用,电焊机在空载、引弧等状态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二次侧保护不起作用,因此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特别是采用发电机组供电的,必须实行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到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电源端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与配电系统的接地点直接做电气连接(即采用保护接零),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开设置。
    三级配电主要指:现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其中分配电箱可以多层次,当工程规模较大时,也可以实行多级(三级以上)配电;逐级漏电保护主要指:现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每级箱内均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必须实行TN-S系统,严禁使用可调式漏电开关。
    2.10.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采取三级配电系统;
    TN~S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逐级漏电保护系统。
    第二十四条  电气调试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根据JGJ46-2005第3.2.2条的规定,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涉及变压器维护的项目,电工应同时持有安监局颁发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电气调试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根据JGJ46-2005第8.3.4条的规定,对配电箱、开关箱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断路器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潮湿及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场所的照明,电源
    第二十五条  特别潮湿及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不得大于12V
    JGJ46-2005第10.2.2条第3款及DB11/945-2012第2.12.4条均对特别潮湿场所用电要求有明确规定,须遵照执行。推荐采用移动充电式照明灯具。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不燃的临时厕所,公建装修期间每3层不少于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不燃的临时厕所,公建装修期间每3层不少于一个。
    JGJ146-2013第5.1.19条规定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时,宜每隔4层设置临时厕所。由于高层建筑作业面距离厕所较远,作业工人往往选择竖井、通风井等黑暗角落如厕,由于光线不好,极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故强制要求高层建筑必须设置临时厕所,装修期间还应加密设置。
    楼层内设置工具式移动厕所不仅解决了工人楼层施工上厕所不便的难题,杜绝了工人随地大小便的现象,而且可以避免了高坠的危险。
    关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后的一些处罚措施
    1、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必须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每处罚款10000—30000元。
    2、同一施工现场,三处以上或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经理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同一施工单位,多个施工现场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约谈其单位领导。
    3、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单位主要领导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
     
     
    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第二条  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第三条  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技术交底达到作业班组
    施工方案审批后项目部组织进行各级交底,有方案交底、专项技术交底,并将交底传达到一线的作业工人。
    (4)关键作业程序会签
    对现场的关键工序,涉及各专业配合及多项工序的时,在关键工序施工前执行会签制度,如混凝土浇筑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安全、工程、技术、质量、机电专业等各部门会签,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  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第四条  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
    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建筑作业不足3个月的新工人,因此类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要求纳为日常安全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新工人必须穿戴颜色明显区别于其他工人的反光背心,并设实习字样标识。

    北京市住建委针对2010年至2017年间,从发生事故死亡人员的进入施工现场时间进行分析,在发生事故死亡的189人中,入场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94人,入场时间在1到3个月之间的67人,入场时间超过3个月的28人。

    1、新工人缺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情况认识;
    2、新工人缺乏熟练地安全操作技能;
    3、新工人缺乏对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土方开挖前必须人工挖探沟,查明地下管线或构筑物分布情况。
    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存在大量的电力、电信、自来水、污水、煤气等管线,这些管线往往平面位置错综复杂,敷设标高深浅不一,一旦破坏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相关资料,人工开挖探沟,探明管线布置情况,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 沟、槽、坑开挖深度超过1.5m必须按方案放坡或支护。
    本条系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5.2.2规定: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第七条  砖模墙、挡土墙、二次结构墙等砌筑高度超过1.8m的,必须有构造措施。当砌筑高度超过1.8m时,构造柱应当日浇筑。
    1.8m时,构造柱应由于砂浆凝结硬化需要时间,每日砌筑高度过高,则墙体累加到底层的自重大,砂浆会被挤出,砖墙容易变形倾斜,破坏砖块与砂浆的粘合,进而影响整体强度,导致坍塌,而及时浇筑构造柱可有效提高墙体稳定性。GB50924-2014对各类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均有明确规定,且参考GB50924-2014第11.1.10、11.2.3条,冬、雨季施工时,更应严格控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第八条  防水保护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2m,分步回填,外露高度不得超过1.5m
    防水保护墙与建筑物缺少拉结筋等构造措施,参照本说明第七条,为保证防水保护墙的稳定性,防止坍塌,墙体不得一次性砌筑过高,达到规范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土方回填应随保护墙砌筑分层进行,严格控制墙体外露高度。
    抢进度赶工期;默许将砖模墙改变为挡土墙使用,方案未对回填提安全技术要求,无承载力侧压力计算;安全技术交底走过场(技术员口头交底,带班班长文盲,交叉作业不交圈);管理人员不到岗(只有两名安全员,其中1人回老家奔丧;技术总工长期不在现场)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严禁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搭设完成后,各总承包部或二级公司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后,各总承包部或二级公司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因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存在材质普遍不达标、人工搭设随意性强、架体结构偏心受压等弊端,要求集团公司范围内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严禁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
    根据《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第3章,关于验收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条。
    第十条  大模板、角模、自制组合定型模板使用过程中必须采用钢丝绳索扣固第十条  大模板、角模、自制组合定型模板使用过程中必须采用钢丝绳索扣固定。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281号文第二条规定,大模板必须设置钢丝绳索扣,钢丝绳直径不小于6mm,未安装索扣的模板禁止使用。为保证模板的整体稳固性和吊装过程中的安全,吊环应有足够强度。穿墙螺栓等零散部件的垂直运输应使用金属容器吊运。
           当大钢模板宽度大于(不含)1.5米时,必需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确保模板放置时稳定可靠。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自制模板禁止采用铅丝或钢筋制作吊环。
    2.3.6  大模板吊装入位后和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第十一条  有高处作业可能的人员,必须配备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对“高处作业”的规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含 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依照此定义,除JGJ80-2016规定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与施工安全网搭设等七个范畴涉及高处作业外,亦有各种临空高度大于2m的洞、坑、沟、槽、模板支设、钢筋绑扎等诸多作业活动可形成高处作业。因此,以高处作业定义为主要参照要素,规定作业现场内所有可能涉及高处作业的活动,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2017年住建系统共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4起,死亡14人,2017年安全事故的显著特点:高处坠落死亡9人占64.29%
    2010年至2017年,全市共计高处坠落事故死亡89人;物体打击事故死亡26人;坍塌事故死亡33人;起重伤害事故死亡24人;触电事故死亡10人;其他事故死亡7人。从各年的统计情况看,大多数年份,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种类是高处坠落。
    五点式双钩安全带可在五个方向同时消散坠落产生的冲击,有效减少坠落过程中对身体的伤害,坠落停止后有利于保持身体姿态,确保头部向上。其双钩连接器可极大减少高空行走发生意外坠落的概率,因此,本规定强制要求使用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无处系挂安全带的必须设置可靠固定的安全绳,配合安全带使用。
     作业人员在屋面周边、阳台、雨蓬、挑檐边等结构边沿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带常出现无可靠系挂点的现象,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参照DB11/945-2012第2.8.11条,钢结构施工人员须设置稳固钢丝绳作为安全绳的规定,要求凡遇高处作业无处系挂安全带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设置安全绳,配合安全带使用。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出入口2m范围内必须设置标牌,实施作业审批;作业前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作业过程中必须强制持续通风。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DB11/945-2012第2.12章节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确保通风良好,严禁采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五点式安全带,连接安全绳,安全绳固定点必须设置在有限空间外。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五点式安全带,连接安全绳,安全绳固定点必须设置在有限空间外。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
    GB5958-2006第5.3.4条规定: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因此,要求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五点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将安全绳牢固设置在有限空间外,如发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可使伤者身体姿态保持竖直,便于及时施救。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十四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监护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必须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一般情况下,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必须待空气达标后方可作业,如遇工程抢险、坠落人员急救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应遵照GB5958-2006第5.3.4条的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六条  水平洞口短边或直径大于
    第十六条  水平洞口短边或直径大于300mm小于1500mm时,必须预留不大于150×150mm的钢筋网片。
    平洞口封闭不严、不牢固是造成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主因,原有防护拆除后恢复不及时、不规范是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隐患,采用结构预留钢筋或后置式钢筋网片可有效解决水平洞口防护问题,降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率。用14号及以上工字钢做插杠,支撑点严禁少于四个。
    十七条  电梯井操作平台须采用定型化钢平台,除自稳型钢平台外,必须采用14号及以上工字钢做插杠,支撑点严禁少于四个。
    采用定型化钢平台的电梯井操作平台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支撑点插杠采用14号及以上工字钢且不少于四个,并应设计防脱落止挡措施。具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要求制作。
    第十八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使用定型化产品,主绳、保险绳吊点方式不得相同。严禁使用花篮螺栓。
     定型化产品是指租赁或购买有合格证、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的悬挑式钢平台,其制作、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110号)文件要求。
    墙体(结构)上的吊点螺栓预留孔位置的选择应使钢丝绳与平台两侧垂直面的夹角不大于5°。悬挑式钢平台两侧的下吊点应设置在护栏外边,并确保建筑结构、脚手架及支撑体系无干涉。每个吊点的受力钢丝绳均须独立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主梁必须采用整根型钢,后端必须固定,主绳、保险绳与水平夹角应控制在45—60°,必须同时张紧、受力,确保受力平衡。
     要求吊点分别设置、不得采用兜底的方式,是为了满足安全管理的冗余设置。明确主绳、保险绳吊点,是为了避免保险绳吊点设置过于接近根部。鉴于事故案例,经分析考察,决定禁止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
    2.5.13  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主绳吊点距平台前端不应大于500mm,保险绳吊点距主绳吊点不宜大于500mm,保险绳应张紧,主绳、保险绳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液压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移动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液压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过程中严禁上人。
    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是使用过程中频繁移动的工具式平台,在挪动或提升过程中,不具备平台上人员同时作业的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其上人员安全,极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第二十条  工具式基坑悬挂步梯必须待立杆落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应将出入口封闭。
     第二十条  工具式基坑悬挂步梯必须待立杆落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应将出入口封闭。
    工具式基坑悬挂步梯可随基坑开挖组装延伸,也可随结构施工由下而上逐步拆除。但立杆落地前仅靠三角托架承力,工人上下班高峰期如人流过于密集,荷载可能超出设计要求,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架体失稳坍塌。故要求组装、拆除过程中严禁上人,并封闭出入口,悬挂明显标识。
    第二十一条  流动式起重机支设前,使用单位应组织现场查看和交底,所配备年第二十一条  流动式起重机支设前,使用单位应组织现场查看和交底,所配备的信号司索工,从业时间不得少于3年。。
    流动式起重机支设前,必须选择平整的支设位置,不得在未夯实的回填土上支设,与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专用垫板或枕木保证车架上安装的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
    1、由于场地狭小,吊车腿不能全部打开,导致吊车起吊吨位大打折扣。
    2、履带吊行走过程中由于坡道坡度变化,或遇局部软弱地层而倾覆。
    3、基坑塌方导致吊车倾斜。
    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吊司机违章操作,吊装钢筋前未将支腿全部伸出;吊运现场未设置吊装警戒区域,现场无专人监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对该汽车吊机械性能以及是否超载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电焊机必须配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二条  交流电焊机必须配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
    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设置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安全防护用品,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作用是:交流电焊机从工作原理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变压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只能对一次侧起到保护作用,电焊机在空载、引弧等状态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二次侧保护不起作用,因此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特别是采用发电机组供电的,必须实行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到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电源端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与配电系统的接地点直接做电气连接(即采用保护接零),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开设置。
    三级配电主要指:现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其中分配电箱可以多层次,当工程规模较大时,也可以实行多级(三级以上)配电;逐级漏电保护主要指:现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每级箱内均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必须实行TN-S系统,严禁使用可调式漏电开关。
    2.10.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采取三级配电系统;
    TN~S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逐级漏电保护系统。
    第二十四条  电气调试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根据JGJ46-2005第3.2.2条的规定,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涉及变压器维护的项目,电工应同时持有安监局颁发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电气调试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根据JGJ46-2005第8.3.4条的规定,对配电箱、开关箱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断路器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潮湿及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场所的照明,电源
    第二十五条  特别潮湿及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不得大于12V
    JGJ46-2005第10.2.2条第3款及DB11/945-2012第2.12.4条均对特别潮湿场所用电要求有明确规定,须遵照执行。推荐采用移动充电式照明灯具。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不燃的临时厕所,公建装修期间每3层不少于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不燃的临时厕所,公建装修期间每3层不少于一个。
    JGJ146-2013第5.1.19条规定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时,宜每隔4层设置临时厕所。由于高层建筑作业面距离厕所较远,作业工人往往选择竖井、通风井等黑暗角落如厕,由于光线不好,极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故强制要求高层建筑必须设置临时厕所,装修期间还应加密设置。
    楼层内设置工具式移动厕所不仅解决了工人楼层施工上厕所不便的难题,杜绝了工人随地大小便的现象,而且可以避免了高坠的危险。
    关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后的一些处罚措施
    1、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必须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每处罚款10000—30000元。
    2、同一施工现场,三处以上或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经理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同一施工单位,多个施工现场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约谈其单位领导。
    3、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单位主要领导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